绪言
作者:鸠山和夫字数:984字

绪言

日本之国础

日本肇国以来,已二千五百六十五年。统治以万世一系之天皇,未尝被他邦之侵凌,国础之坚实,世界无与媲美。如是者,其原因虽多,而法制恒适于国情以利于民福者,亦实为其根基耳。

现今,公私法律莫不完备。惟其成也非成于成之日,而由来远且深矣。苟欲知现时之法制者,不可不先审其古来之沿革。

讨究法制沿革之二法

讨究法制沿革,有二法。一曰“外包法制史”,谓叙述法律全般之沿革,法律与国家之关系及法源等,如富井博士之《法制史略》即是。二曰“内容法制史”,谓叙述各种法律之性质及进化。

予于此编,欲说明各法之内质进化而已。盖外包法制史者,综合法制大纲而说明之;内容法制史者,解分法制经纬而说明之也。彼则脉络一贯,易成绚烂之美;此则纷纠错杂,易招索寞之叹。

本篇之范围

此编纸数有限不容详说诸种法制。故姑省略其属于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而专述其属于私法者之性质及进化。说分四期为便利。

第一期曰“固有法时代”,谓惯习法自行之时代(自神武天皇即位之初至文武天皇之世,西历耶稣纪元前六百六十六年至纪元后七百年)。

第二期曰“模仿唐时代”,谓《大宝律令》宣行之时代(自文武天皇至后堀河天皇,西历七百一年至一千二百三十一年)。

第三期曰“武家法制时代”,复分二小期,一曰镰仓法制时代,谓《贞永式目》宣行之时代(自后堀河天皇至后水尾天皇,自西历一千二百三十二年至一千六百十四年)。二曰德川法制时代,谓德川法度宣行之时代(自后水尾天皇至今上实施民法之时,西历一千六百十五年至一千八百九十八年)。

第四期曰“明治法制时代”,谓《民法》宣行之时代。

家族制度

未入本论之前,有一事须说明者——日本法制所视“家”之意义是也。

日本自古有家族制度。家者,谓血族团体自具人格,而优越于族员之上。家既具人格,故能享权利,又能负义务。血族成家者,称曰家族。家族属一家者,不得别领一己财产。其所得之资财皆归于家。家族加损害于他家或他人,则其家代任其责。血族团体所领之财产称曰家产。其代表团体者曰家长。家长由生死而变易,家则非逢其团体消灭则无变易。

氏神

血族团体祀公同祖先,称曰氏神。可知家者由氏神所守护神圣之区也。“家”之观念迄第三期德川法制时代之末皆如是。

家之意义一变

至明治法制时代,个人制度传自欧洲,与家族制度并行。于是家无人格只谓户主权行用之范围。可知“家“之意义已一变矣。读日本法制史者,先须知此沿革。即予所以说明之于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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