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惯习法
古世治国者莫不依法例。惟书传残缺口碑多谬,由后世而推知之固难矣。《古语拾遗》之序云:“盖闻上古之世未有文字,贵贱老少口相传。前言往行存而不忘。当是时法无成文凡判理非,分正邪者,一据惯行之例而已。”文字之传自朝鲜在第十五世应神天皇之十五年(西历二百八十四年)。嗣后非无书纪可征,惟其属于法制者极为不备。今特摘记其概要而已。
一、物权及债权之例
物权及债权之例。土地及他具体物为领有权主要之目的。家家私领广大土地行专主权于所领之地。此时有贱民称“奴”,公家视之如财产,恒见卖买贶赠,与罗马之“奴隶”无所异。至其卖买之法则今不可考焉。显宗纪有一句云:“稻斛银一文。”当时日本有钱币与否未可精知。惟大藏省所编之货币史,图示该银钱之形象。盖银币传自外国者,以供卖买之用耳。
二、人事诸例
鸿荒之世,人心纯洁,风俗素仆,而道德之标准未确立。当是时,人事之关涉尚不免粗野,如下——
(子)婚姻
一男一女期终生而结成公同生活之关系,谓之婚姻。古世日本,未有一夫一妻之思想。一男娶数妇者固有之(一夫多妻)。血族结婚者亦非无之(血族婚姻)。其一夫娶数妇者必明其高下之别使家庭不紊。如妻之所出家系尤贵者,为嫡妻(模加喜眉)。(日本纪云“模加喜眉”者,谓正妃即与夫对敌之义也。)嫡妻权利尤大,其所生之子曰嫡子(模加喜巴拉)。嫡子之继嗣权必先于他子。先娶者曰前妻(哥那弥),后娶者曰后妻(芜哈那利),亦明其区别。日本有一夫多妻之习,而未尝闻有一妻置多夫者。盖日本自古以男尊女卑为俗,女子不事二夫为其常道也。
◎贽
女之嫁,必须经父兄允许。父兄已许,女家赠贽于新郎,以为嫁娶之信契,后世称之曰结纳。贽种类不一,其赠琴者最多(日本固有之琴为一弦,后世有十三弦琴,第五十四世仁明天皇之时传自中国,即西历八百三十四年也)。称曰吾妻琴。若夫妇不和谐,则夫返其琴于妇家以为离婚之证,曰“返付琴户”,盖谓琴瑟不和耳。
◎离婚
离婚须有理由与否虽不明确,据史传所纪常云夫弃其妻。“弃”者不待承诺,任意抛弃之谓。可知离婚偏任夫之自由。
◎新造
男子娶妻不迎之其家,自往至妻家,此为上世之俗。故妻者先新作家,而待其夫,后世呼妻曰“新造”,全出于此习俗耳。男有数妇,恒往而泊其妻之家。当是时甲妻与乙妻异其家隔其地,而不能相亲交,其所生之子女,无由知其为异母兄弟,有时兄弟女兄弟相逢于道,相悦遂成夫妇,于是有血族婚姻。叔姪相许兄妹相结,而人不咎之。或欲保血族尊贵者至推奖其近亲结婚。
◎血族结婚之废止
佛教传入日本后(第二十九世钦明天皇之世即西历五百五十二年佛教始入日本),诋血族结婚以为畜生之道。既而人智渐进步,迨第二期,则血族结婚渐绝其迹。
(丑)养子
无子者,养他家之子以为子,谓之养子。古时日本之养子制度。如欧洲之《补子法》,基于补充之旨。日本既注重于家,以家之断绝为最大不幸,故无继嗣者,必养子而令继其家也。
(寅)继嗣
继家者,以长子继统为原则。男子之继嗣权,常先于女子。父溺爱情取末子以为嗣者往往有之。父死后兄弟无埙箎之亲,互争得遗产之多寡至诉于兵力。盖爱怜少子人情之常,上古人或任其情之所动而处理其事,亦势之所不免耳。惟嫡妻之子有优越之继嗣权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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