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之沿革
往时之警察
警察之名,始于维新之后,而其实物则自古莫不有之。向者警务与军务及司法事物相混同,略如欧洲在古时之警察。既经变迁数次,至德川幕府之世,有巡警(取缔)之职,掌警察诸务。其法规、机关、组织等略整备,适于当时群会之情势,且维持其风纪公安焉。
维新之警察
维新之初,幕政既解而新政未举,兵马倥偬,民不安其堵,不逞之徒所在出没,杀伤夺掠相望。于是有警察之要焉。明治元年,于江户置市街巡警,仍用幕府所遣之巡警员;既而罢之,改置镇抚巡警吏,召各藩兵士以任巡逻查察之务。二年,选拔诸藩兵士编成府兵,隶属于东京府。四年,东京府置逻卒三千人以充保护人民之职,乃废府兵。此为警察组织之始。(明治八年,逻卒改称巡查。)
明治五年,司法省置警保寮,统管全国警察事务。七年,警保寮转隶于内务省。盖欧美诸邦视警察为行政主要之务。日本以警保寮移隶于内务省者,所以明行政与司法之别也。
警察厅之创开
东京为日本之首府,其警察事务之繁杂与他府县不同。明治七年仿欧洲首府之制,于东京特置警视厅,以大警视充其长官,专管警察、防火(消防)、监狱,关于一府诸务。
地方警察
此时除东京府外各府县之警务令知事掌。知事之下有警部,承命于知事,监督巡查而服警务。凡警察之规例虽在各府县大抵仿警视厅,而便宜酌定之。
警视厅之变迁
明治十年,废警视厅,设警视局,置之于内务省中,以大警视充其局长,合警保寮而并掌其事务,且直管东京府之警务。十四年,再置警视厅,以警视总监为其长官,而警视局改称警保局。是岁,府县知事(除东京府)之下各置警部长,承命于知事,掌其府县之警务。
宪兵
别有宪兵之创设,先置之于东京,逐渐推扩配之枢要之地,如各师团司令部所在之处。
监狱事务初属于内务省之统管,亦如警务,而地方长官(在东京府则警视总监)掌之。明治三十五年四月,狱务移归于司法省之统管。
偏于司法警察
上所述者,为日本警察沿革之概要。其间警察之发畅亦颇显著。维新之初,国中扰乱余孽未靖,物情汹汹,有结党与以窥时机者,有煽凶焰以害良民者。当是时,警察之主务在搜查逮捕犯罪人,即偏于司法警察,而未见其行政警察之妙用。庶民视警察官只知其可畏怖,而未知其保护之可赖。
《行政警察规则》
明治八年,政府始宣布《行政警察规则》,以规定行政警察之范围及目的。嗣后锐意实行,或预防危害,或维持公安,或保护康宁,以资于民生之福祉。自是警务一新其面目。庶民观其扶翼之周厚,渐生信赖之情焉。
《行政办理法》
三十三年,制定《行政办理法》(执行法),明划警察权之畛域。于是日本警察更有发畅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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