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机关之组织、职权及费款
组织统一
日本警察有上下一贯之脉络。其机关尤单纯明彻,便于统制。是较善欧美诸邦之制。
监督官厅
内务省统管全国警务,监督警察诸官厅而指挥之。警保局在内务省之中,管理警务枢要诸端。其余各官省虽有其主管之警务,以大数言之,警察权皆属于内务省之统管。
地方警察官厅
各户县之主管警务者为地方长官(除东京府知事)。其下置警察部,掌警务诸端。警部长居其首位,而警视、警部、巡查等分任诸务。各郡区有警察署、警察分署,更区其地配布以巡查派驻处、巡查驻留处。
首府警察官厅
东京在辇毂之下,其警务极繁杂,而府知事行政多端不能摄理警务,故别置警视厅,以警视总监为之长,管理首府警务。是仿欧洲首府之制。警视厅之组织较他府县警察部规模较大。特置消防署掌理防火事务,以其分署配市街六处。专任其务者有消防士、消防机关士。
内务大臣
省令关于警务者,内务大臣以其职权或依特别委任宣布之。若附以《罚例》,则罚金至二十五圆,禁锢至二十五日,内务大臣得定之。如警视总监地方长官之命令及理处有违规例,或害公益,或逾权限之嫌,则内务大臣可阻遏其命令及理处,或排除之。
警保局长
承命于内务大臣,而掌警察政务。
警视总监
承主务大臣之指挥监督,而管理东京府之警察及消火事务。惟其关于高等警务者,承内阁总理大臣及内务大臣之指挥监督。警视总监以其职权或依特别委任宣布《警视厅令》,示告其所管之全域或一分。如岛司、郡市长、区长、町村长在东京府之下者,苟有事关于警务,则承警视总监之指挥监督。
地方长官
承内务大臣之指挥监督而管理其一地域之警务,如警视总监。凡厅令(北海道),府县令,关于警务者,地方长官以其职权或依特别委任宣布之。
警视总监及地方长官之职务
警视总监及地方长官所发之警察令,若附以《罚例》,则罚金至十圆,或课以拘留之刑,为其所能定。如岛司、支厅长(北海道)、郡长之命令及理处有违规例,或害公益,或逾权限之嫌,则警视总监或地方长官可阻遏其命令及理处或排除之。
警部长
承命于地方长官而掌警务。
警视
属于警视厅各部及府县警察部,或为警察署长,承命于上官,而掌理其部署之务。
警部
属于警视厅各部及府县警察部,或警察署、警察分署,或为警察署长、分署长,承命于上官而分掌诸务,监督巡查,而指挥之。
日本警察之组织脉络一贯,而统序整齐,略如上所述,可以知其机关之简约。
宪兵
别有宪兵,亦为警察一机关,掌军事警察,隶属于陆军大臣,兼管行政警察及司法警察,承指挥于内务司法两大臣。然宪兵者只据法例而理处警务,不能自发警察令。
帮助机关
国中有事,虽以警察官及宪兵之力不足保持公安,则借军队之力。故军队为警察之帮助机关。地方官官制有规定曰,地方长官临非常之时会,急需兵力或须军队警护,则可移牒于师团长或旅团长请其出兵。如戒严施行之时举其合围地之警察权,委司令官在其地者以管掌之。临战地之警察政务苟关涉于军务者,亦委司令官掌之。
警察费款
警察之费有由国库支办者,如警部以上之俸给及旅费等。至巡查诸费、厅舍建筑修缮费及厅费等,则多由地方税所支办,而国库补其一分。国库之补给,在警视厅则以其总费十分之四为率,其余则六分之一。但警视厅之厅费及厅舍建筑修缮费全由国库支办。
统计一斑
据最近(明治三十七年四月一日现在)核查,举日本警察之统计一斑如下:
警视厅,一;府县警察部,四六;警察署,六五四;警察分署,六六二;巡查派驻署,一、九九二;巡查驻留处,一二、一六六;警视总监,一;警部长,四六;警视,一一七;警部,一、八五五;巡查,三一、四五四。
由全国人口匀算之,平均约一千三百五十七人有警察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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