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邮便
作者:田健次郎字数:996字

国中邮便

明治初年之邮制

明治三年(一千八百七十年)十二月,政府改易公用飞脚、市坊飞脚而定邮便之制。令东海道沿干线之十二藩、六县,每驿站设邮票发售处及信书收集函。翌年三月,开递送民众书信之途于东京至大坂之间,每日一次发送,其全行程期以三日。是岁始使新闻纸、刷印诸品、书籍、商货标品等,皆得邮送,且引长邮便线路,通于重要都邑,西至长崎,北达函馆。翌年邮便线路遍及全国主要都市。六年遏止飞脚递送,以邮便为政府专掌之业。邮便之价废距离之差,改分三等,曰市中,曰市外,曰地方。此时始发行邮笺(邮便端书)。

当时信书邮便属于草创,其处理之法失于烦琐。公众信赖未甚厚,而寻常邮便亦有证其受领之法。如信书之重量、容积,各有一定之限制,苟超过之,则不允其邮送。信面不独记其所达之所,且贴附小笺,记明收信者之姓名、住址,及发信者之姓名。若有发信者虑其浮沉则更附以小笺而投之。邮局押印小笺以证受领,翌日揭之于函(邮箱)前,返付发信者。

明治十六年之改正

邮便制度施行渐确实,遂为公众所信赖,其烦琐之法自消融焉。经历十年,至明治十六年,有《邮便条例》之改定,分寻常邮便品为四种。邮便始取全国均一之制。各地邮局之务皆加改革。先是邮便之政属于内务省驿递局。

递信者

明治十八年始有递人省之设,合邮便与电信而经营之。自是,各地分邮便、电信二局者渐并合为一局。

小包邮便

嗣后察要改良,明治二十五年,始开小包邮便之制。嗣有小包交换价钱法之实行。

宣布《邮便法》

明治三十三年,经帝国议会协赞,宣布《邮便法》。于是邮便制度始成完全法律。据是法概要,分寻常邮便与小包邮便,规例莫不备。

私制邮笺

其寻常邮便开价格表记、价钱换纳之例,发行缄封邮笺(信片),允私制邮笺,明损害赔偿之责,尚有代征现钱之例。此时别制定《铁道船舶邮便法》。邮便专赖铁路船舶之递送而收其效,而权利义务以明。明治三十六年改定小包邮便价银率,废距离之差等,更视轻重,而定其率,分六等。

在外之日本邮便局

明治九年,于清国上海始置日本邮便局。其后,日本邮便局之在清国者随时增加。近时则有北京、天津、牛庄、芝罘、上海、南京、汉口、沙市、杭州、福州、厦门十一处。其在朝鲜者有釜山、元山、马山、木浦、群山、仁川、京城、平壤、镇南浦、城津十处。京城至釜山,京城至仁川,铁路布设咸竣功。沿道主要之地多日本邮便局之配置。日本邮便局之在国外者,仍据国中《邮便法》,其邮便价银等除二三特例外,皆准国中之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