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便汇兑
汇兑法之起原
距今约五百有余年之前,南北朝争乱将终时,大和州十津川乡始用汇单之法云。三百年之前,德川氏初期有经官准广用汇兑法者,诸侯递送钱币至江户,忧其多劳费,乃托商家汇兑。
大坂钱铺
幕府取钱币于大坂,亦选钱铺十家使任汇兑之务。是等钱铺恒受庶人依托,而办其汇兑之用。盖大坂自古为中外贸易之中枢,商务诸端多胚胎于此,略似欧洲中世纪意国自由都市。金银卖买、交换(两替)、汇兑(为替)等皆盛行。所用凭单种类颇多,曰汇单(为替手形),曰保银单(预手形),曰发支单(振出手形),曰支纸(振差纸),曰仓保单(藏预手形),曰凭单(约束手形),其重信用之风,发畅坚实,可见汇兑之务实起乎此也。惟邮便汇兑则迄明治时代未尝有之。
邮便汇兑
邮便汇兑之实行,始自明治八年一月。当初时只有寻常汇兑一法。理务之局仅二百左右。汇兑之数作单与偿单各约十一万。银数各二百万圆。嗣后渐有进步,迨近时则各地邮便局莫不任汇兑之务。
三十五年汇兑之数
明治三十五年,作单之数共八百九十六万,金九千万圆,偿单之数共九百十六万,金九千六百十万圆。以人口匀算之,每一百人当十九单,约百九十三圆。
汇兑法之发展
汇兑允用之数,每一人一次,以五十圆为限。其作单或偿单,属于日本邮便局在清、韩二国者,每一单以一百圆为限。惟融资机关之设备未完处,特允汇兑出乎制限之外。电信汇兑及小汇兑,为明治二十九年所创始。现时小汇兑每单以五圆为限。明治三十三年一月,创定邮便汇兑在宅交付之制。翌年四月,定邮便汇单引线支偿法,使邮便局处加于凭单交换处,以便其汇单之交换支偿。于是银行及商家多享其利。
外国邮便汇兑
以外国邮便汇兑言之,明治十二年,日本与复香港始订定《交换约章》,翌年令横滨局充其务,其实为海外汇兑之嚆矢。是岁以香港政厅之介与澳洲及海峡殖民地开始汇兑交换。次年与英国订定约章,十七年与法国,次年与北美合众国,亦各订定约章。其余欧美诸邦以英国介绍,东洋诸邦以香港介绍,皆与日本行汇兑交换。明治十八年,日本加盟于《万国邮便汇兑约章》。此时约定直接交换者,除前所约定外更有三国,曰德国,曰澳国,曰比耳时。十九年与意国,二十二年与加奈达,三十五年与荷兰,各开始直接交换。
由地理论之,日本国民与欧美诸邦有群交之关系者甚少。若贸易商务所用之钱币,赖银行及他融资机关而转运。故日本邮便所办外国汇兑之数,与其金数不甚多。如清、韩二国之商埠有日本邮便局,其所办之汇兑不可目以外国汇兑。惟布哇及北美沿太平洋诸地,有日本劳役民,其向日本送钱币者赖外国邮便汇兑也。
据明治三十五年之统计,日本邮便局作外国汇单之数共八千二百五十七,金二十三万九千五百二十一圆。其中向北美合众国者约八万圆,向德国者约六万圆,向英国者约三万圆,向法国者约二万圆,此为其主要之数。偿单(算付)之数共五万二千四百二十,金三百八十一万七千零七十一圆。其中系日本劳役民在布哇及北美西岸者所托送者,为三百五十八万圆。
查邮便汇兑理务之经济,收款约八十一万六千圆,费款约八十三万七千圆。
日本邮便之特色
日本邮便之业,凡三十年而进步颇著。然至其机械之设备,则尚有不若欧美之处。但日本邮便之特色在配达信义一事。如受信人住址不明之时,辗转搜查期其必达,故邮笺一片至得配达有附以小笺十数张者。其规律严正,而配达人之忠实任职,亦可以知矣。故日本邮便品之纷失或不能配达较他邦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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