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英国之职业指导
作者:邹韬奋字数:8091字

第一章 英国之职业指导

无系统无组织之职业指导,吾国自来有之,任其责者大抵为青年之父兄亲属,或青年自身因尝试而偶得其适当之职业趋向。然比较的有系统与组织之职业指导,则欧美实为我之先进。日本近来职业指导事业颇为发达亦足资借镜。故研究欧美日本职业指导之发达史及其现况,足为实施此事之参考,其有裨于解决此种问题,必非浅鲜。惟有一事最当特别注意者,凡有效之方法,必根据本地之特殊状况与需要,决非贸然袭用他国成法而遂可望其有良果。欧美职业指导事业最发达之国推英德美,即就此三国言之,不但各国所用之方法不同,即各国内各部分所用之方法亦不彼此苟同。苏格兰不盲从英格兰之方法,亦犹夫英格兰不盲从德国之方法也。蒲明汉之职业指导方法与伦敦所用者迥异;而爱丁堡所用之方法,亦与蒲明汉及伦敦迥异。德国北部与其南部较,其职业指导之方法与结果,亦彼此截然互异也。美国各地所用之职业指导方法,亦非一律。此种事实可予吾人以最深刻之教训。此教训非他,吾人以欧美先进国之经验为解决问题之参考资料则可,不加考虑而直接袭用其方法,则决非所宜。

此外吾人研究西洋及日本职业指导之经验,尚有数端印象可得而言者:对于指导之组织与方法无不惨淡经营,力求完备;各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各界人士,在立法方面与经济方面,无不竭力援助,其范围之广与效力之大,皆足表示其特殊之成绩;教育界工商界政界及其他机关之男女职员,对于此种事业,皆有多数情愿牺牲其时间精神,尽义务相协助,此亦足以表示国民对于社会事业之热诚矣。

英国有组织之职业指导事业,实发源于立法机关之两种议案:一为一九○九年通过之《职业介绍所律》(Labor Exchanges Act),一为一九一○年通过之《教育律》(Education Act),又称《选择职业律》(Choice of Employment Act)。全英国职业指导事业之进行,虽其方法各有异同,要皆以此二律为根据。此二律关于指导青年选业与介绍青年职业之条文,同时举行,相成而不相悖。

据一九一○年之《教育律》,以各郡及各邑之市议局为各地方之教育当局,有筹划指导十七岁以下儿童选择职业方法之权,负有搜集关于职业情形及协助商椎之责任,惟其计划须先得教育部核准,然后施行。

据一九○九年之《职业介绍所律》,商部有于全国各部筹设职业介绍所及青年指导委员会之职权,此种机关之管理,全由商部负之。

以上二律颁布之后,商部乃与教育部会衔出一布告,说明关于职业指导事宜,说明职业介绍所与各地方教育当局应有若何之协作。兹将此布告之紧要内容,撮译如左,藉见其所规定办法之一斑。

公共机关所执行之职业指导,其职务可分为两部分。其第一部分乃指导儿童及其父母竭力将修学年限延长,至不得不辍学工作之时,乃助之选择最适宜于儿童个性之职业。其注意之点,不但在目前工资之多寡,乃在所选职业能否与儿童以有用之训练及永久之职业。其第二部分乃一方面纪录投身自荐之职工,一方面探悉雇主待用之人材,于是从中介绍,使职工与雇主有接触之机会。

关于第一部分之职务——即予青年以有益之种种劝告——应由各地方教育当局司之。惟关于特殊职业之状况,及调查资料,应由商部督饬职业介绍所供给。各地方教育当局应为执行此种职务起见,组一特别委员会,同时并可注意工商业补习学校事宜。此种委员会之委员,须由实业教育两方均有学识经验者任之。凡儿童于未得职业之前与既得职业之后,此委员会皆宜有密切之联络与接近。此种职务固须同时凭藉学校教职员及自愿效力之社会服务者;惟此机关之本身须有有效率之组织,并须委一执行干事,每日与各地方教育当局,自愿效力之社会服务者,及职业介绍所,有密切之接触,使彼此声气联络,事半功倍。

关于第二部分之职务——即纪录投身自荐者,并代为介绍雇主所需要之相当职业——应由各地方教育当局与职业介绍所协作办理。教育当局所组之委员会,或其执行干事,须与职业介绍所之青年介绍部有直接之联络。尚在学校肄业之学生,其每人存记之卡片,仍由学校办理搜集。惟搜集之后,须汇送各该地教育当局。至已经出校之男女青年,宜由职业介绍所为之登记,惟须设法令受登记者于登记之时,或于登记之后,有与教育当局之干事晤谈之机会,盖尚未介得相当职业之前,宜受充分之指导或劝告,是则教育当局干事之责也。惟无论由学校将存记卡片汇送教育当局,再由教育当局职业介绍所之青年介绍部协同进行;或径由校外之青年男女往介绍所登记:此两种登录之报告皆须整理清楚,汇类分列,备教育当局或介绍所随时查考之用。凡各机关需用人材,或有位置待聘,须告职业介绍所之职员,介绍所职员即以此消息告教育当局(按即各地市议会所组之教育委员会)之干事,商榷所拟介绍之相当青年。如此则职业介绍所与各地方之教育当局,常能互通声气,协力合作。某种位置应介绍某青年为最适宜,关于此种问题之意见,如教育当局与介绍所彼此相同,固无问题发生。惟如有不同之意见,则解决之权谁属,此亦宜有一定之办法。大抵儿童尚在校肄业,或离校未满六个月者,此解决权宜属教育当局。过此限制者,其解决权宜属介绍所。惟介绍所方面,无论有何介绍机会,皆须与教育当局商榷,每一位置最后如何介绍,亦宜将经过详情,与最后办法,告知教育当局,以免彼此隔阂。

如有特别情形,须斟酌办理者,由教育部与商部互商办理。

上述二律颁行之后,在英格兰与威尔士介绍青年职业已经实行之方法有二:一为商部所主持。由商部设立青年职业介绍所(Juvenile Labor Exchange),作为全国职业介绍所计划之一部分,其经费与职员皆由商部供给。并同时委任各界男女领袖,组织本地委员会,名指导青年委员会(Juvenile Advisory Committee),其职务乃协助职业介绍所职员,促进职业指导事业。在英国,此种青年职业介绍所已有一百三十处。

其他方法,则许各地方教育当局设立青年介绍所。此处所谓各地方教育当局,即各地方市议局所组之教育委员会。其设立此种青年介绍所之程序,乃先由各地方教育当局将需要之理由及计划,呈报教育部,教育部乃与商部商酌,审定可否核准。如可核准,教育部乃准予津贴,令其开办。在英国,此种职业指导与介绍机关,已有一百以上,其成效最著者推蒲明汉,利物浦,与剑桥。

惟青年职业介绍所之办事计划,无论为商部所主持,或为各地方当局所主持,皆有其共同之主要业务。此共同的主要业务如下:(一)登记离校寻业之儿童,将此登记之报告保存备查;(二)对于十四岁以上十七岁以下之男女儿童,与以相当之劝告与指导;(三)允许家长或其他男女,与该所职员商榷职业问题;(四)登记待聘之位置,以备介绍。此种机关已有成效之业务,以指导卫护方离初等学校之男女儿童为最佳。

此种青年职业介绍所所附设之指导委员会,常有多数专为公益不受酬报之人士协助,介绍所得其利益,实非浅鲜。此亦英格兰特有之现象,非他处所能及也。在伦敦及其他各地,此种指导委员会又分为若干分股委员会(Sub-committee),称为“rotas”,每一分股委员会之委员皆亲自访问求职或就职之工作男女儿童,与以相当之指导与劝告,分途并进,各尽其责。

除以上所述之职业指导机关外,各校亦有其职业介绍部(School Employment Bureau),各部亦有其指导委员会。各校中原有之护卫委员会(Care Committee),本为护卫贫苦儿童而设,现亦以职业指导为其职务之一部分。其中委员常为商部所立指导青年委员会延聘,以收驾轻就熟之效焉。

以上乃就英国全国大势而言,至全国各地之详细办法,彼此互异,兹再分述英格兰与斯各得兰各地最著名之职业指导事业。首述伦敦之职业指导事业。

(甲)伦敦之职业指导

伦敦每年由初等学校而入社会寻业之学生几达七万人,故伦敦之职业指导事业最足引人注意。自愿竭尽义务而促进此种事业者,为数之多,远非他地所及。其聚精会神于此种事业之机关,亦多不胜举。其最著者如伦敦市议会及其所属勇迈精锐之教育委员会与卫护委员会;商部及其所属中央指导青年委员会与十八处地方指导委员会;学徒与良工介绍委员会;以及其他种种。欲明伦敦职业指导事业,吾人宜先明了伦敦指导青年委员会(London Juvenile Advisory Committee)之组织。此委员会乃由商部委任,与伦敦之青年职业介绍所通力合作。其委员人数如左:

1.伦敦市议会(London County Council)推举六人。

2.对于儿童及青年职业有专门知识者六人。

3.雇主三人。

4.职工三人。

此委员会之职务如下:(1)向商部建议关于青年职业介绍所之一切事项;(2)为地方职业介绍所(Local Labor Exchange)组织指导委员会;(3)监督并指挥此种地方委员会之事业。凡在伦敦无论何时,如有新设之青年职业介绍所,其本地指导委员会皆由此中央委员会委任组织之。

本地指导委员会之委员共计三十人。其中十人由伦敦市议会推举,其中二人由伦敦教务主任商榷委员会(Consultative Committee of London Head Teachers)推举。此外代表雇主方面之委员不得少于四人,代表职工方面之委员亦不得少于四人。其余则聘任热心青年福利之人士,教师,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之人士。

左列各项乃商部所规定本地指导委员会之职务:

1.使本地已有之各种从事介绍青年职业之机关有所汇聚,由此使其工作趋于统一,不至散漫。

2.筹划有系统之进行办法,与本地教师及卫护委员会(Care Committee)协作,调查将离学校而往职业介绍所注册之学生品性,技能,与其家庭状况。

3.组织分股委员会“rotas”为职业介绍所访问投身自荐之青年及其家长,俾达左列之目的:

(a)指导普通之职业与特殊待聘之位置。

(b)设法使工作儿童入补习夜校或实业夜校。

4.与职业介绍所之当局通力合作,办理左列事务:

(a)将地方指导委员会之事业告知本地各雇主。

(b)调查特殊职业位置之状况与前途希望。

(c)将关于儿童,雇主,与职业之种种调查资料,整理编制,备本会随时应用。

5.与卫护委员会,男女青年各种俱乐部,及热心青年福利之机关,联络协作,成一有系统之组织,彼此对于已介有相当职业而仍需辅持之儿童,常常接触,以尽指导之责任。

6.按规定时期,作报告呈交伦敦指导青年委员会,并作必要之建议;一方面执行伦敦指导青年委员会之训令。

本地指导委员会之委员,有缺额时,得由该会向伦敦中央指导青年委员会推荐补充。该会亦得向伦敦中央指导青年委员会推荐充任分股委员会之委员。本地指导委员会所指导之青年,专注意十七岁以下者。

本地指导委员会于其所办之事务中,有一事尤较重要者,即筹有一定之方法,调查已介绍得业之男女儿童服务状况。此种状况盖即足以表示该会事业之有无成绩与进步。凡儿童方面,家长方面,雇主方面,对于此事之意见,该会无不竭力探求。一方面得因此辅助儿童自求进步之途径;一方面得知雇主所最需要之人材资格。其普通所用之方法,有如左述:

每一青年,即经该会为之介绍相当职业以后,须于所规定之时间,往介绍所与该所委员会干事晤谈,报告服务状况。其时间大抵在晚间,适为分股委员会开会之时。该会将此种晤谈时间规定宣布于介绍所窗前,以供众览。青年得商榷指导之益匪浅。家长及雇主之意见,则大抵恃调查。有介绍所特与考验工厂职工体格之医生联络,征求医生对于体格之意见,使儿童得相当之医治与职业。

以上所述,可以概见伦敦中央指导青年委员会与许多本地指导委员会事业之一斑矣。综括言之,其所注意之事有三:(一)查调儿童状况,探知其所需要与其智能;(二)竭力介绍适宜之职业;(三)介绍之后,十分注意其服务状况,作为辅助与改良之张本。此数事尚在继续积极进行,其影响于将来之教育政策与社会事业,必甚大也。

学校教师方面亦一改其向来缄默之态度,筹划考察儿童关于职业指导之事项,与校外职业指导机关协力进行。

(乙)蒲明汉之职业指导

在英格兰,其指导儿童,加入职业之计划,以蒲明汉之职业指导为最能实事求是,措施最为适宜。蒲明汉之教育委员会(Educational Committee)设有中央卫护委员会(Central Care Committee)为专司职业指导之总机关:此总机关执行其职务,由两种布满全城之附属机关助之。一为青年职业介绍所(Juvenile Employment Exchange);一为各校卫护委员会(School Care Committee)。此总机关之设立始自一九一一年七月;由教育部与商部协商,根据《选择职业律》行之。蒲明汉指导计划之最大特色,乃各处青年职业介绍所彼此皆联络一气,而关于管理介绍之方法与事务,各校与商部之办事员尤有极密切之通力合作,各介绍所中有所谓辅导员(helper),皆各自竭诚辅导求助于该所之儿童及家长者,其人数共达一千五百人之多。此种计划实行后之七个月内,雇主向该所索荐者达一万一千人左右,由该所为十七岁以下儿童介得相当职业者达七千人,其余由辅导员个人介绍者尚不计,可谓盛矣。

蒲明汉每年由初等学校入职业界之儿童共达一万三千人;其服务处所大多数为各处办公处,各工厂,各商店。此种儿童将离学校之前,及既离学校之后,亟需职业指导,故该城职业指导事业尤注意此点。

兹将蒲明汉执行职业指导之两种重要机关分述如左。一为青年职业介绍所;一为各校卫护委员会。

1.中央青年职业介绍所

中央青年职业介绍所乃由商部设立。其所长亦由商部选择富有职业指导之学识与经验者任之。此所长有出席中央卫护委员会会议之义务,其职务亦须与该会协商进行。此介绍所之重要职务如左:

(1)登记投身自荐年在十七以下之男女儿童,以备介绍。

(2)登记各雇主需用之位置,以备介绍相当之人材。

(3)竭力设法,使儿童得最相宜之职业,俾对于社会作最大之贡献。

中央青年职业介绍所与中央卫护委员会对于本城各种职业皆有极详悉之实际调查,备有极准确之报告,故指导青年之时,关于各业之内容,资格,薪金,待遇情形,前途希望,无不瞭如指掌;一方面能与青年以准确之资料,一方面能救青年之趋入歧途。

儿童诣所自荐之时,该所职员须将其母校教务主任,校医,及其母校卫护委员会辅导员各方面关于该生之报告,存记备查。中央青年职业介绍所成立后仅十二阅月,各雇主求材者共达七千一百人,介绍得业者共四千九百○七人。

为青年及其家长便利计,已于中央介绍所外,于本城各重要区域设立五个介绍分所,彼此联络进行。

2.各校卫护委员会

蒲明汉每一初等学校,皆有一卫护委员会,亦有数校共设一卫护委员会者。此种委员会之委员,包括学校管理员,教师,及其他热心增进儿童幸福者。当儿童将行离校之三个月以前,每一委员专指导若干儿童,称为辅导员(helper)。辅导员不但与学生个人有极亲密之接近而已,且与该生家长及有关系之人有甚密切之接触,俾能洞悉内容,尽辅导之责任。

每一委员专司指导若干儿童,不但于将离校时之数月时间负辅导之责任,须于三年内时常与所指导之儿童接触,直至三年后,儿童已能自立,然后再指导其他若干儿童。盖儿童往往于得业后,见异思迁,或不能抵抗不可免之困难,非有相当之指导与提醒,徒虚耗有用之光阴,悔已无及。即不幸而非改业不可,亦可由辅导员代为商榷,勿使茫无所从也。

辅导员之责任,不但指导青年获得相当之职业而已,且须竭力鼓励青年及其家长,苟可勉强支持,务须多受教育,勿以浅薄根底,遽入职业界;即不得已而必须提早寻业,亦劝其设法于服务余暇,入相当之补习学校肄业,畀以上进之机。

各校卫护委员会常招集青年家长开谈话会,商榷关于青年职业之事项,并常常招集行将离校及已离校而入职业界之青年开谈话会。此种谈话会能唤起各方面对于职业指导之注意,其无形之收效实甚大也。

各校卫护委员会不但与青年,家长,及各校有密切之联络,且与各业之重要人物,亦有密切之联络。每逢开会之时,常请实业界巨子莅会演讲。

辅导员每人皆各有辅导日记录小册子一本,纪录所调查关于儿童之各种状况,此种纪录不特有职业指导之价值,抑亦调查社会状况之一种重要资料也。

(丙)爱丁堡之职业指导

爱丁堡之职业指导事业,亦世界职业指导之甚为著名者。该处职业指导事业系由爱丁堡学部(Edinburgh School Board)主其事。一九○八年爱丁堡学部与热心社会公益之人士及教育家特开会议,商榷职业指导计划,乃于是年设立专局,专理职业指导事宜。其执行职务之方法略如左述:

每校学生于将行离校之数星期以前,其校长须预填卡片,详载每生之年岁,体力,能力,功课成绩,及所宜为之职务,应受何种补习教育。如有其他意见,亦须载入。此种卡片由校长汇送职业指导局(Educational Information and Employment Bureau)。一方面于学生离校之期,校中延请各家长于晚间莅校聚会,商榷职业问题,并请教育部职员或教师演讲。有家长因事未能到会者,另备通告书寄之。

学校中有上述之办法后,男女儿童离校后亲赴职业指导局求教者甚多。此种儿童须先入该局介绍股,晤其干事,干事将其卡片(由校长交来者)印以所欲得之职业号码,交与之。此儿童乃持此卡片入该局教育股,与此股干事详谈其目的,其所欲得之职业,与其所欲得之补习教育;与此干事熟商其计划之当否。此种晤谈,当请儿童之家长参与讨论。经此讨论解决之后,乃复持卡片往介绍股,将所择之特殊职务登记,以备介绍。此种已经晤商决定之卡片与仅由校长送来之卡片分别存置,遇有相当之介绍机会,已晤商者有优先权也。

职业介绍局一方面亦有通告致各雇主,如实业界之重要机关等,告以宗旨与办法,请其协助雇主托为介绍人材时,或用书信,或用电话。该局得消息后,即查阅所存记之卡片。另备雇主卡片,将其所托之人材与所介绍之人详记其中。此两种卡片皆由介绍股干事保存,惟教育股干事随时亦得检查耳。

职业指导局之教育股干事与介绍股干事皆定有一定之时间,时往本城各实业机关晤见各雇主。教育股干事访问之目的,在研究职工服务之状况,作为根据,藉此改良补习学校;介绍股干事访问之目的,在使雇主深知可由该局获得最适宜之人材。

该局陆续编印关于各业之小册子,分送各校,其所包括之要点如左:

1.本城各种实业,商业高等专门业之名称及其著名领袖人物。

2.各业需要人材之概况。

3.各业所最需要之资格。

4.各业之徒弟制度状况。

5.初出服务者每星期之薪俸数目。

6.最大与最小之薪俸。

7.有否升擢之希望,其条件如何。

8.详载各业应受之补习教育,及各业雇主之所要求。

蒲明汉与伦敦之职业指导,于儿童既得职业后,仍时与接触,尽其指导辅助之责,称为follow-up work;此种事业,爱丁堡无之。惟爱丁堡教育部有一顾问部(Advisory Council),指示关于本城男女儿童能任之各业训练方法,及学校效率等事。尤注意劝导青年职工入相当补习学校肄业,其成绩亦可观也。

除了教育机关及社会机关实施职业指导以外,英国尚有一个研究职业指导的机关,即全国实业心理学会(National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sychology)是。该学会的工作可分下列六项:

(一)各种职业的调查以及适当测验的编制及应用,一方面与实业界及商界联络,以从事科学的工人选择;一方面与学校联络,以增进职业指导的效率。

(二)各种职业中工作方法的研究——尤其注意于动作的研究,休息时间的分配,以及增进工作兴趣的方法。

(三)研究凡对于工人的健康,安全有关系的以及对于工人及雇主间感情有关系的各种问题:例如采光,换气,薪工,劳工代表等问题。

(四)对于货物销路有关系的各种问题的研究。

(五)对于雇主及工人的讲演以及各种训练班的设立。

(六)鼓励及联络各方面的研究工作以及研究结果的报告。除了各种不定期刊物外,该会又有一种定期刊物,就是《全国实业心理学会杂志》。

观以上六条,吾人可见该会的工作虽不限于职业指导,但其研究与调查的结果对于施行职业指导者实有极大的帮助。

在一九二二年英国全国实业心理学会组织了一个职业指导股,并请心理学者勃脱(Cyril Burt)主持其事。数年以内勃脱即完成一个很精密的研究,其报告已于一九二六年出版。此研研的内容及方法因限于篇幅不克详述。其大概步骤可分三端:

(一)统计伦敦地方小学毕业生所进的职业,然后对于这几种职业加以详细的调查及分析。

(二)选择一百个将离学校的儿童(五十二个男子,四十八个女子),应用多种测验及评判的方法,加以个别的详细的研究及分析。根据研究分析的结果予以选择职业的指导。

(三)两年以后再调查征询这班曾受指导的儿童在各人所从事的职业中能否有圆满的适应,以决定所予指导有无效率。

这个研究的结果完全证明指导的功效。兹引录该报告中的一段,以示其结果的趋势。

“根据这班儿童的职业经历,凡依照指导者意见的儿童对于所从事的工作都能胜任满意。与其他儿童相较,他们所得薪水较高,升擢较速,变换较少,其中并无一人被辞退。其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对于从事的工作,所得的薪金,以及将来的前途都表示满意。

他方面,所入职业与指导者意见不同的儿童,其中对于工作表示满意者尚不及百分之四十。其中几乎有一半的儿童对于从事的工作表示厌恶。”

以上所报告的研究不过是他们计划中的初步。现在他们已在进行一个范围较广的研究,在方法上亦有变更与改进。凡从事职业指导者对于英国这个大规模的研究不可不注意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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