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国债

幕府及诸藩之借款法
德川幕府及诸藩之负债虽多而无统计可征。盖旧时起债之法固无定式。其偿付母子银之例,亦未完备。任意之借款忽变为强征之捐项。或以政府一片之命令,宜告母子银之捐弃者往往有之。惟诸藩主不能求债资于领土中,由大坂豪商或特殊寺社等所借之债以岁入为抵偿者,无任意变易之例。当是时政府未知《公债法》。如由公众募债按数而发债票,且允其买卖转移,明割债权债务之关系,使放银者不致捐缺,此《公债法》之要旨而旧时所无也。
明治政府偿清旧债
明治政府,受幕府旧债而整理之。明治四年七月十四日宣布废藩置县之令,举诸藩债款为政府之负担。乃审查数年,明治六年宣布《新旧公债证书发行条例》。
新旧公债证券
以诸藩旧债自弘化元年(一千八百四十四年)至庆应三年(一千八百六十七年)者为旧公债。其债票不附利子。期五十年而摊偿。以诸藩借款自明治元年至四年七月(废藩时)者为新公债。其债票行利四朱(四厘)。每年或隔年由抽签而定其偿还之序期,二十二年而尽偿清之。据是法诸藩错综之借款不问其借金银与借米谷物料,皆一括而整之于新法规之下。各交付以一定形式之债票,且允其卖买转移。若诸藩旧债属于弘化元年以前者,旧政府既令弃捐,故明治政府不任偿还之责。
楮币交换公债证券
日本采用公债制度以《新旧公债证书条例》为嚆矢。于是旧时强征之借款与捐项,皆绝跟以法律认定公金贷借之关系,遂使多数债主敢信赖政府而不疑。其后公债制度渐有进步。政府更发行楮币交换(金札引换)公债证书以为销去楮币之用。
秩禄公债证券
明治七年发行秩禄公债证书,以充华士族家禄之用。改赐米之法易以付银之制。明治九年,更发行金禄公债证书,代华士族家禄以公债证票。
旧神官配禄公债证券
明治十年发行旧神官配当禄公债证书,以充旧神官之俸禄。是等债票非代旧借款则代家禄,其受此债券之人初有所定也。明治十一年发行起业公债证书,始募债于公众以充企业之资。日本之由公众广募债资,以起业公债为始。是即开日本国债史之新纪元者也。
铁路及海军公债证券
其后有铁道公债证书之发行,以充布设铁路之资。又有海军公债证书以充扩张海军之资,皆莫不用公募之法。
整理公债
明治十九年宣布《整理公债条例》。将行利逾六朱者尽偿清之易以附利五朱之公债。盖财政已整治自生余裕。楮币非兑换者皆销去而兑换券代之。赀财通融金利低落。故政府乘其机整理公债之经济,以低利易高利耳。《整理公债条例》补公债制度之不备,使债票处理简而易行。亦为债政之一进步。嗣后日本政府之公债制度以此条例为柱础。公债销去逐年进其功,而政府财币渐生余裕。
军事及事业公债
既而有铁路之布置,海陆军之出征,兵备之扩充,制铁厂之创办,台湾及北海道之经营等,发行军事公债及事业公债。其数至近年颇加增。
上所述者皆募债于国中耳。德川幕府之时未尝有募债于外国之例。惟各藩中欲购汽船及兵器等,由长崎、横滨各港之外国商人而得借款者则有之。是亦不得为外国债。且各藩由外国人之借款处理紊乱易生弊窦。明治政府下令严禁之。
外债
明治三年,政府始欲布铁路由英京伦敦发行英币公债一百万磅,行利九朱,日本募外国债以此为嚆矢。此公债以海关税及铁路收益金充其偿清之资。其利率所以如是高者,因外国人之信日本政府未甚厚也。明治六年由伦敦发行英币公债二百四十万镑。行利七朱,是充处理华士族家禄之资也。
明治十三、四年之交,楮币价落不知所底。偶有募外债之议,不遂行。盖财政基础未巩固而多募外债,虑开外国干涉政权之端。日本官民有戒于此,故不喜募外债也。明治二十八年战役已毕后,政府财政顿增钜,商工诸业需资益多。于是输入外资之议渐起于朝野之间。
明治三十年,政府募军事公债(附利五朱)四千三百万圆由伦敦市场卖放之。其后复由伦敦发行英币公债(附利四朱)一千万磅。三十五年九月,复募公债(附利五朱)五千万圆由伦敦卖放之。三十七年由伦敦、纽约发行英币公债(附利六朱)一千万磅。近年频募外国债者以日本地位渐高,而商工发展亦颇著,非独内国财资之供用所能给也。
政府之必信
日本政府之内外公债恒受诸人信赖。因其债票所约之要目严密践行,未曾稍怠忽也。明治十一年政府决计定减债之策,以一定之赀充公债母子之支偿。二十三年,《帝国宪法》实行公债母子之预算得宪法为之保障(第六十七条)。他如既定之岁出,苟非经政府同意则帝国议会不能废除削减之。明治二十七年以后有二大战役,其军费之支办多须于公债。于是公债顿增影响及其价格。
明治二十七年之前尝有公债利五朱者,额面百圆至直市价一百十一圆以上。今则不能保此价格额面一百圆恒直市价八十八、九圆。然如是者决非公债信用之薄,只因一时发行甚多耳。
公债全数
明治三十七年所有公债共计五亿六千四百万圆。以人口平均之,每一人约十一圆四十三钱。是等公债多供铁路及他殖产之资。除战费外未尝以公债补寻常岁计之不足也。政府之发行公债先考查其供用之目的与偿销之方法。苟非出于殖产之须要,则决不发行之。若公债之充战费者必求其偿清之财源而发行之,且务短其偿清之期。明治元年至三十七年,财政制度既有长足进步。如公债五亿六千四百万圆固不可谓多矣。况有新旧公债、金禄公债、秩禄公债等发出于国政转变之际者,皆在其中乎。以今之财政进步观之,更欲发行公债巨数,不忧其无余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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