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货币
作者:松方正义字数:3176字

货币

币制之统一

幕府币制极为紊乱。至末年发行品质粗恶之货币,以补其财币之穷。诸藩亦各铸造货币。其品质价位错杂,不可名状。且多阻碍于流通之便。明治政府财政第一之业,实在币制之统一改善。

造币

新政府兴起之初规划币制之改良,先搜集各国货币而一一分析之,以查察其品味。由英国香港造币局购得造币器械。择地大阪置造币局。由英国招聘造币技师。派人至美国考究货币本位之利害。遂考定最新最善之币制。此时始采金币单本位,其金币之品味为比准九百,别发行小银币及铜币以为补助货币。尚有一圆银币,其重量品味与墨银同,所以便于贸易商务之用也。新货币之发行始自明治四年,幕府及诸藩之旧金银货币不尽废。

银币本位

明治十年有西南之乱。政府增发楮币。于是价位低落。金银货币流通市场者一时杜绝其路。其兴楮币交换者必须算其折准,惟贸易商人仅用之耳。既而政府允一圆银币之通用使无限制。明治十九年开始楮币兑换以银币充交换之用。此时货币本位以法律论之为金银两币。以实情言之则银币专为其本位也。

金币单本位

明治二十八年,日本与清国政府议定《媾和约章》而清国准以赔款二亿两。先是银价渐低落,虽或图其复昂而非人力所能制。银价益低殆不知所底至。各国政府渐知银之不适为币准。而采用金币本位。日本政府有虑于此,商之清国政府以赔款二亿两,按时价改为英币磅数,而定偿金之议。日本既得金币巨数,乃利其机而再采用金货单本位。明治三十年十月废圆银以金为法定货币之基准。此为日本现行之币制。

货币之准

据是币制本位金币品准九百。纯金二分定为一圆。发行五圆、十圆、二十圆三种以便于通用。帮助银币则发行五十钱、二十钱、十钱三种。别有五钱白铜币一钱青铜币五厘青铜币。

铸造货币

铸造货币之术,经历三十七年进步颇著。今则不用外国技师,且技术之改良出于日本人之发明者,亦不少。大藏大臣每年一次临造币局,严密试验其所铸货币之品味、重量等。据其成绩从未有违货币法者。

楮币之理处

德川幕府当其财币穷乏之时,亦有发行楮币之议而不实行。惟诸藩旗属(旗本)经理官(代官)等多发行楮币。而其制度未备逐致价位暴落。明治四年七月,新政府既废诸藩严禁其发行楮币,且以时价买收其流通市场诸钞,而尽销去之。

楮币制度

明治元年政府始发行楮币,名曰大政官钞(大政官札)。盖新政府未经查定租税及他收款,故发行官钞,以充度支之用耳。初人人不喜用官钞,官钞价位以落。既而政府渐立威信且严防楮币之赝造。于是官钞流通渐广。

其后有民部省钞(民部省札),大藏省兑换证券,开拓使兑换证券之发行,皆为政府纸币。是等楮币皆失其价,一时号为不换纸币。明治十九年以后再行楮币之兑换换以银币。嗣后收集诸钞而尽销去之。

初时新政府所发之楮币,以其纸质雕刻、刷印制作等未善,故赝造者渐多。明治四年政府设纸币尞,圆楮币之改善。先托德国制造新楮币,因而发行之。嗣即开抄纸、雕刻、刷印等诸工厂,聘海外技师以求进步。制造纸质益强韧而刷印亦以鲜美。日本现有之日本银行兑换券,皆官办印刷局所制作者也。近时抄纸、雕刻、刷印等诸业进步尤著。开其端者实为政府尽力于楮币制作之功。

无换楮币

楮币流通达最巨之数者,在明治十一年至一亿四千有余万圆之多。是皆供战费藩钞偿销及岁入补充等之用也。是岁不换纸币渐显其弊。曰楮币失价,曰正币溢外,曰金利昂贵,曰物价昂贵,政府即觉财政之危险,决计匡救不换纸币之弊。

整理法

其主要之务节制度支,增征租税,以求楮币偿销之资。用其所得之半以销楮币,以其半购外国汇票且多方蓄积正币之资料。如预备楮币之发行,便于国库之出纳者废止而不复用之,代以大藏省证券之发行,所谓大藏省证券者,为一种短期之公债。各省之购外国品及向外支偿财资者,政府规以限制,而防遏正币之输出。官业之适于民产者,卖与企业家政府得收其价银而助民业之发畅。

当是时国币和储之预备金,多为公债证票及放账银。政府整理之渐换以钱款而充楮币偿销之资。政府命横滨正金银行扩张业务,选海外主要之地而置支店,便于汇兑之路。一以推奖输出贸易,一以圆正币之吸收。国立银行之制,亦加以改正,渐次销去其所发之楮币。既而与日本银行,令发行兑换纸币。贷政府二千二百万圆,不附利子以充政府纸币偿销之用。如此销楮币,且备正币资料,无法不尽焉。

楮币偿销

明治十八年末,政府楮币减至八千八百有余万圆。而正币之备已有蓄积四千二百万圆。政府即开始楮币之兑换,自明治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勉行偿销。明治二十三年三月楮币减少已著,所存仅四千万圆与兑换之资略同数,可谓楮币之偿销略毕其功矣。嗣后政府尚不怠其偿销,三十一年六月以法律第六号,定楮币通用之期。期三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不得通用。但兑换之终期,则延至三十七年十二月。过期后不申请交换者仅一百五十有余万圆,盖散失者多已。

小楮币

往时有藩钞面额极小者,如一匁(一钱)钞、一分钞、一文钞、一厘钞等。明治政府所发之楮币尚有小钞,如一朱、一分、二分、十钱、二十钱、五十钱、一圆等。如此虽或便于携带,而有徒失制作费之弊。且小钞流行易致损伤,细民轻于收放遂无贮蓄之志。楮币驱逐正币,正币无流通,则恒有阻碍于国家之经济。盖楮币者,若现期交支之寄银凭单,故各国财政巩固者,专允发行面额较大之钞钱耳。日本政府之销去楮币,以遏绝小钞为先。

惟日本银行现有一圆、五圆之小兑换券,可以为憾矣。

公司所发之楮币

政府楮币之外尚有公司所发之楮币。明治维新后汇兑公司(为换会社)发行金券、银券、钱券、洋银券等。明治五年,政府仿美国而制定《国准银行条例》(《国立银行条例》)允以银行纸币(金币兑换)之发行。除据此条例外,禁民人之发行楮币及他钞钱单。明治九年许银行纸币兑换通宝。于是银行之兑换多用政府楮币,不复换金币。因使银行楮币皆为不换纸币,亦如政府楮币。

银行楮币之偿销

银行楮币经发行者迨明治十三年之初,达至三千四百有余万圆之多。自是之后政府欲令银行偿销其纸币。明治十六年改正《国准银行条例》,限期而责成其偿销。嗣后银行纸币之流通逐年减少。政府期三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禁其通用。迄近时未经交换者,仅四十万有余圆,盖散失者多矣。

日本银行兑换券

政府既整理楮币。明治十八年以后,令日本银行发行兑换银行券。迨至近年全国各地除台湾外独有此兑换券之流通耳。日本银行之兑换券,当初时以银币充兑换之用。明治三十年,政府定金币本位之制,于是兑换亦用金币。日本银行因保证备款得发行兑换券。其数以一亿二千万圆为限。逾此限非有同数之正币备款,则不允发行。但市场警急资银缺乏之时请大藏大臣之允许,纳以一年五厘以上之发行税。得一时定数发行限外兑换券。

兑换券之正币备款,以金币为主或金质资料。如银币及银质资料亦可加于备款中。惟银之价位高低不定,故日本银行以银币及银料为备款极罕矣。日俄交战之初,日本政府于海外支偿金币甚多。令日本银行稍减其正币备款。然政府尽力以防金币之溢外。而正币备款存于日本银行者,约一亿二千万圆。日本银行之发行兑换券,政府严密监督之,故人信凭之而通用无阻碍。如韩国、清国及他海外各地亦见其流通焉。

台湾银行兑换券

台湾自明治二十八年新入日本版图,统治有特殊之情形。政府与台湾银行,予以发行纸币之特权。台湾之地,当初时允圆银流通,故台湾银行之纸币亦定为银币兑换。既而台湾之政务颇有进步,制度改良,贸易亦变其情势。至与金币国之关系占七分,与银币国之关系不过三分。于是复无圆银流通之要焉。盖圆银之流通于台湾,台湾总督,考定其换金币之比价,以为公准。然是法多弊通用不便。

明治三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后,政府遏止圆银之通用即令台湾银行兑换券改为金币兑换。台湾银行之发行兑换券,不可不有同数之正币备款。惟发行至五百万圆,允以藉保证备款之特典。若察市场之要,请大藏大臣之允许年纳逾五厘以上之发行税,且限期发行有定数,则其逾五百万圆者,亦可以保证备款担保之。由上所述观之,日本政府之币制,较维新之初已有著大之进步可以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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