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家族
作者:小泉八云字数:8745字

日本的家族

凡是自古永继而来的祖先礼拜,构成其基础的大而且广的思想,就是认为生者的安宁是倚赖死者之安宁的思想。古代的家族组织,财产及继承财产的法律,换言之,即古代社会的全部组织,都在这思想及由这思想发展的祭祀的影响之下发展而来。这在东洋与西洋,都是一样的。

但是未去思考旧日本的社会组织如何由祭祖形成以前,我得请读者郑重注意一件事情,即在最初的时候,除了死者以外别无所谓神。当日本的祖先礼拜造出了神话的时候,其中诸神不过是鬼变换了姿态罢了。这就是一切神话的历史。天国及地狱的思想,在原始的日本是不存在的,轮回的观念,也是一样。佛教的再生的教——这是后来由他处借来的教——也是和上古日本的信仰是完全不两立的,为了树立这个教,曾经需要过有力的哲学教理。不过,我们可以这样想象:日本人对于死者的旧思想,和荷马以前时代的希腊人的思想,是非常相似的。那时的人以为有鬼下去住的地下世界,但鬼是又喜欢登在自己被葬的墓地或神坛旁边的。以为鬼有普遍存在的力量的思想,并非最初就有,而是后来慢慢发达的。甚至于在这思想发展的时候,人还是以为鬼是特别喜欢附丽在墓地,神殿,或住宅的。平田笃胤在十九世纪之初这样写着:“死者之灵,继续存在于我们周围到处都有的不可见的世界里面,变成赋有种种性格及种种程度之力的众神。有的住在为祭祀他而建立的社里面,有的住在坟墓近旁,都继续和生前一样服侍着他们的主君,双亲,以及妻子等”。不用说,这“不可见的世界”,大体是可见的现世的摹仿,人们以为两者是一样的,那个世界的幸福,是倚赖生者之助的。即生者与死者是相依为命的。因此鬼最需要的事情,是有供馔的礼拜,而人认为最重要的事情,是将来有人准备祭他的灵。没有得到将来有人为他祭祀的保证而死去,是最大的不幸……懂得这种事实,就容易了解族长家族的构成。这构成是为了准备保守死者的祭祀而成立的,人们以为疏忽这个祭祀,就会招致不幸。

读者一定会注意到在古代阿利安民族的家族内,结合着这家族的羁绊,并不是以爱情为主的羁绊,而是宗教的羁绊,所谓自然的爱情,只有从属的地位罢了。这个情形在有着袓先礼拜的地方,必定成为族长的家族的特征。因此,日本的家族,也和古希腊罗马的家族一样,是严格意义的宗教社会,现在还是照样保存为宗教的社会。它的构成是依从祖先礼拜的要件而成立的,后来进来的孝道之教,也是早已在中国应同种宗教的需要而发达的。我们认为在日本家族的构成,法律,习惯等,与旧阿利安民族的组织及传统的法律之间,可以发现许多类似点。社会学的发展的法则,仅容少许例外存在,而大抵是相同的,因此事实上,这许多类似点是显然可以发现的。深加比较研究的材料,尚未搜集齐全,因此关于日本家族过去的历史,还有不十分明了的地方。但就大体来说,古代欧洲的家族制度,与东亚的家族制度间的类似,是容易找得到的。

在初期欧洲的文化,以及旧日本的文化,都有一种信仰,以为若能严格的去尽那祭祀祖先的任务,一家就会繁荣。这个信仰现在还支配着日本家族的生活,这是显著的事情。他们现在还以为一家的幸运,在于拜祖先,而最大的不幸,则是不留下一个为祖先祭祀供馔食的男子。在古代希腊人与罗马人之间,所谓孝的最高任务,是使家族的祭祀永继不绝,因此独身生活通常是被禁止的——结婚的义务,不由法律来励行,即由舆论来励行。在古代日本有自由权的阶级,结婚照一般的规则来说,也是嗣子的义务,独身生活不由法律定为有罪时,即由习惯受到非难。次男以下,无子而死,不过是个人的不幸,但是嗣子无后而死,即是对于祖先的罪恶——因为这样则祖先的祭祀有断绝的危险。无论借什么口实,无子是不能容许的。日本的家族的法律,正和从前的欧洲一样,没有儿子的时候,就有充分的准备。即就是妻无子的时候,她便有被离婚的可能。没有离婚的理由时,便可为获得世嗣而置妾。家长又有收养他人之子为世嗣的特权。不良的儿子,也有被废的可能,而收他家青年为义子来代替。最后,全是女子的时候,则由长女迎夫入赘为义子,以继祭祀。

不过和古代欧洲的家族一样,女子是不能继承一家的。继承的血统仅属男系,故有获得男性嗣子的必要。据古日本的信仰,和古希腊罗马的信仰一样,赋与生命者,不是母亲,而是父亲,创造生命的本源,在于男性,保持礼拜的任务,不属于女子,而属于男子。

妇人也参与祭祀,但不能保持它。而且一家的女儿们,一般都有嫁给他家的命运,所以对于家庭的祭祀,只能有暂时的关系。妻必须信奉和丈夫相同的宗教,因此和希腊的妇人一样,日本的妇人嫁到他家,当然会参加丈夫的一家的祭祀。职是之故,特别是族长的家族中的女性,因为不能和男性同等,因此姊妹也不能和兄弟同列。日本的女儿也和希腊的女儿一样,结婚后也可以住在自己的家,这是事实。这是丈夫入赘而为他家的义子,换句话说,这是丈夫被妻家迎为儿子。但在这样的情形下,女儿也只能参与祭祀,而负有保持祭祀的任务者,则是被收为义子的丈夫。族长家族的制度,无论在何处,其起源都在于祖先的祭祀。因此未思考日本的结婚及义子问题以前,有将古代家族的组织,加以一述之必要。古时的家族,叫做氏——这字本来与近代的文字(内)即内部或家同义,但从极古的时代,已用为“名”——特别是氏族的名的意义了。氏有两种,大氏(即大族)与小氏(小族),两者都是由血统及同一祖先的祭祀结合而成的团体,小氏隶属于大氏。社会的单位是氏。形成原始日本的社会的大团体,单由这氏结合而成——我们称为一族也好,称为氏族或部族也好。随着一定的文化的发生,大的团体当然分裂开来,接着分得更小。不过其中最小的分派,还是保持着当初的组织。甚至于近代日本的家族,其中一部分仍旧有着那个组织。那不是一家的意思,而是和那希腊罗马的家族在部族(Gens)分解后形成的状态一样。我们欧洲人这方面,家族已经完全分解,我们现在指某人的家族时,是指那人的妻而言。然而日本的家族却是更大的一伙子人。因为尚早婚的缘故,一个家之中有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儿女等几代的儿女,通常在一个家族以上。在古时代,也许那个家族包含着一村或一镇中所有的人员。因此在今日的日本,还有很大的社会,其中的人都是一个姓。在某地,以前这种习惯,尽量想法子将儿女们放在本来的家族团体里面,例如所有的女儿都给她招夫入赘为义子。这样一来,在一个屋顶下住的团体,便由六十人或六十人以上而成,家这时候当然便要扩充加建起来(我只为了说明,记了这样不可思议的事实)。但是氏族定居之后,大的氏急速增加起来,边鄙的地方虽还有一家构成一社会的情形,但是原始的族长的团体,一定在到处老早分解了。其后氏的主要祭祀还是继续下去,又遗留为它的小区分的祭祀,以前的部族的人们继续祭祀了同一个祖先,即氏神。后来慢慢的,氏神的神坛变成近代神道的社,祖先的灵变成了地方的守护神。后来普遍成立了一家的祭祀后,每一个家除了社会全体的祭祀以外,又为一家的死者而特别举行祭祀了。这种宗教上的状态,现在仍旧存在着。家族虽包含着许多的家,但各家又各自祭祀着自家的死者。一族的团体,不拘其大小,现在还保守着它的旧制度与特征,它现在还是宗教的社会,它还要求着家族的各员服从传统的习惯。

有了这些说明,那末在家庭户主行祭祀的制度中,关于结婚及义子的习惯,恐怕可以明白了解了吧。不过这个现在依旧行着的制度,觉得尚有一述之必要。理论上,家长的权力还是一家中最高的,所有的人都要服从这个家长。此外,女性则要服从男性。妻要服从丈夫,家族中的年轻人要服从年长的人。儿女们非但要服从父母与祖父母,在同辈之间,也要守服从上长的家法,即弟服从兄,妹服从姊。优先的法则,执行得很温和,不过是严格的,甚至于许多细小的地方,也是欣然服从着,例如吃饭的时候,长男最先,次男以下依次受服侍。有一句俗话,讥笑次男为“吃冷饭的”,这足以说明这个习惯。这是因为次男要等小孩子及年长的人把饭装好,然后才挨到自己,那时饭已冷了。法律上,一族只可以有一个负责的家长。这个家长,也许是祖父,也许是父,也许是长男,不过大抵是长男,因为依中国传来的习惯,老人等到长男可以做事了,便将实权交给他,自己则去隐居。

年轻者服从年长者,女性服从男性——事实上家族现在的全部制度,大概就是过去族长的家族的,恐怕比现在更严格的制度的遗迹了。本来这种家长,过去是有无限的力量的统治者,同时是神官。这制度本来是宗教的,现在也是。构成家族的人,不是结婚上的结合。在今日,作为妻而加入一家的女子,有着一个义女的地位。结婚是做义子义女的意思。结婚的女子叫花嫁(新娘)。以同样的理由,作为一家的女儿的丈夫而加入这家的青年,他的地位也是义子的地位。这样加入一家的新娘与新郎,当然要服从年长者,有时会因年老者的意志而被驱逐出去。做义子而加入他家的丈夫的地位,是困难而微妙的。“有米糠三合,别入赘他家”,这句日本的俗话,可以做证明。

义子及义女,从前差不多是任意可以驱逐的。不过我们不可忘记,古时日本家族的结婚问题,是有宗教上的意义的——结婚是孝道的主要任务。这在古代希腊罗马的家族也是一样的。那时希腊人及罗马人的婚礼,不在寺院举行,而和现在的日本一样,在家庭举行。这是家族的宗教的礼——假定新娘在祖先的灵前,被接入那一家的祭祀内的礼。原始的日本人间,恐怕还没有这样的礼,不过等到一家的神祀制定之后,婚礼成为宗教上的礼,至今不变。但是普通的结婚,除非有特殊的事情,并不是在一家的神坛前或祖先的神牌前举行的。普通关于结婚的规则,如果新郎的双亲尚在,则不在神牌之前举行,如果双亲已亡,则新郎将新妇带到神牌前,新妇就在这里立誓服从。以前至少贵族间的结婚,其宗教性更为显明。日本的婚礼的变迁,大体跟随中国的先例,而在中国的族长的家族,其婚礼与古希腊罗马的婚礼一样,是完全独自的宗教仪式。日本的婚礼与家族的祭祀的关系,虽不甚显著,但研究的结果,已十分明了。例如新郎新妇用同杯相互饮酒一事,酷似罗马的Confarreatio(结婚时,将一种麦饼夫妇共食之礼)。举行婚礼后,新妇便加入家族的宗教里面。她须将丈夫的祖先认为自己的祖先而畏敬,如果丈夫的家没有年长者,便要负担代替丈夫奉荐食物的义务。但是从今以后,新妇对于娘家的祭祀,便毫无关系了。因此一个女儿为结婚而离开两亲的家时,举行一种葬送——严肃地扫除家中所有房间,在门前为死者焚火——这表示在宗教上已经分离的意思。

关于希腊罗马的结婚,克兰治这样说:“这样的宗教,决不容许一夫多妻。”《古代都市》的著者(克兰治)所想的那种社会是非常发达的家族的祭祀,关于这一点,克氏的记述殆无置疑的余地。然而关于一般的祖先礼拜,或有失其正鹄的地方。因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都能与祖先礼拜的尚完全未进步之形共存。克氏所研究的那个时代的西方阿利安民族的社会,的确是一夫一妻。古代的日本社会,则是一夫多妻,家族的祭祀成立以后,还有这样的习惯。在极古的时代,结婚的关系就不大正确。妻与妾之间,没有任何差别,这区别恐怕是后来受中国的影响而发生的。后来随文化的进步,统治阶级虽是一夫多妻,一般的倾向,则是一夫一妻了。《家康遗训》第五十四条,很明白的说明这个社会状态——这是一直继续到现在的状态:

“妻妾之差别,应以君臣之礼为之,妾则天子十二妃,诸侯八嫔,大夫五嫱,士二妾,其以下匹夫也。”

由此看来,可知蓄妾一事,久为特殊的权利。此事继续到大名制度及武家阶级废止的时代,这一点足以说明古代社会的武力的性质(请阅斯宾塞著《社会学原理》第一卷第三一五节)。家族的袓先礼拜,与一夫多妻不两立之说,虽非事实,但至少这种礼拜,因一夫一妻的关系而得便宜,因此有了发生这种制度的倾向,则是事实。我们可以这样说:古时的日本社会,即使不是一夫一妻,但是自然的倾向,因为一夫一妻最适合家族的宗教及多数人民的道德观的条件,因此向着这方面走了。

家族的祭祖一般的普及之后,结婚问题便和孝道关联起来,把这事情交给年轻人自己去决定,便觉得不妥当了。换句话说,结婚问题不由孩子们自己决定,而由家族来决定。因为男女间的爱情,对于家庭的宗教的要求,实在没有什么力量。结婚不是爱情的问题,而是宗教上的义务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如果另抱成见的话,便是违背了神的教。爱情过后会在夫妻的关系中发生出来吧。不,爱情是应该在这样的关系中产生的。不过,无论怎样的爱情,一有了危害一族的团结的力量,便被当做罪恶了。因此,有时因为丈夫过于痛爱他的妻,妻就被离婚,有时入赘的丈夫,因为他的爱情对于自家的女儿太有感化力,便被撵走。总之,要离婚的时候,家族一定会给你一个别样的理由,而这种别样的理由,想要并不难。

夫妇的爱情既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那末双亲的权利(据我们的理解)在古时日本的家庭里也是被限制的。原来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继续维持祭祖的人,因此生下来的孩子,与其说是父母的,不如说是家族的。所以母亲被离婚,或入赘的父亲被离婚离家,或父亲被废嫡之后,他们生下的孩子还是给留在家里的。因为年轻的父母的权利,被认为是附属于一家的宗教上的权利的。反对这宗教上的权利者,无论是什么权利都被排斥。当然,事实上由于多少幸福的情形,个人在世袭的家中,也会享有自由,但从理论上及法律上讲,旧式日本家族的一员,是没有什么自由的;责任重大的家长,也不能例外。家族中的每一个个人,由小孩以至祖父,总向自己以外的某人服从着。家庭内的个人的行为,因传统的习惯而受着限制的。

和希腊或罗马的父亲一样,古时日本的家族的家长,对于家中其他所有的人具有生杀与夺之权。我们可以想象,在遥远的未开化时代,父亲会将他的孩子杀掉或卖掉的。到了后代,在统治阶级之间,父亲的权力差不多还是没有限制,这种状态一直继续到近代。有些地方虽因传统而有例外,又有的阶级因服从的情形而算例外,一般的说,日本的家长本来是一族内的统治者,是祭司,是法宫。家长可以逼使儿子结婚,也可以逼使儿子不能结婚,又可以将长子废为庶子,可以逐出家庭,可以决定孩子们的职业。家长的权力又及于家庭中的其他分子及家中的佣人。在普通的家庭,家长的权力在某时代也曾受过若干限制,但是在武人阶级,这家长的权力PatriaPotestas几乎是无限的。说到极端,父亲的权力可以左右一切——对于生命及自由的权利一逼使结婚及强迫维持结婚状态的权利——对于自己的孩子的权利——保有财产的权利——保持官职的权利——选择职业或维持职业的权利——可以左右这一切事情。换句话说,家庭就是专制主义。

不过这样的独裁主义,若从宗教上的信仰来讲,是被认为正当的。一切事情,若为了一家的祭祀,便该供作牺牲。家族中的各分子,为了使一家永继不绝,必要时生命也要提供。由这样的确信看来,这种独裁主义是正当的。此点不可忘记。记住这一点,便容易了解在这其他方面有进步的文化的社会里,将父亲杀儿子或卖儿子当做正当的事情了。儿子的罪恶,会招致一族的灭亡,祭祀断绝。尤其是日本武士的家族,整个家族对其中的一员负有责任,其大罪会株连全族被处死刑,甚至于小孩也不能逃避,在这样的武士社会里,那是更加正当的。逼于极度的必要时,有时女儿的卖身能挽救一家的灭亡;孝道为了一家的祭祀,甚至于要求家中的一分子服从这样的牺牲。

如在阿利安民族之间一样 ,财产依长子继承的权利,由父传给儿子。长子在其他财产分给其他多数儿子的时候,宗家总是由他来继承的。不过属于宗家的财产是家族的财产,这财产不是传给作为个人的长男,而是传给作为一家的代表的长男。大体的讲,父亲做家长的时候,不得到他的承认,儿子无法获得财产。照规矩,——虽则有种种例外——女儿不能继承一家,因此一家只有一个女儿的时候,便招夫入赘为义子,一家的财产就会落在这个义子手里。因为(一直到最近)妇人不能成为一家之首。这在西洋阿利安民族的家族,在礼拜祖先的时代,也是同样的。

由近代的想法来看,旧日本家族中的妇人的地位,那真是不幸福的。做孩子的时候,女人不独要服从长辈,对于家中其他所有成人的男子也要服从。出嫁到别人的家,也同样要服从,而且更不如的是,过去在自己祖先的家中可以得到的父母兄弟姊妹的爱情现在是没有了。她所以在丈夫的家里,并不是由于丈夫的爱情,而是由于多数人的意志,特别是年长者的意志。离婚的时候,女子也不能要求将自己的孩子带走,因为她的孩子不属于她而属于丈夫的家族。无论什么时候,妻的任务比家中的女佣人还要苦。只等到年老之后,女人才有希望发挥一点权威,可是在这个老年,她还要受人家监护,女人的一生可以说完全是在监护人之下过的。“女人无家于三界”,这是日本的古谚。女人又不能有单属于自己的祭祀,为了一家的女人们的祭祀是没有的,和丈夫的祭祀没有关系的,单属于妇人的祖宗的祭祀是没有的。女人因结婚而加入更高位的家族时,她的地位越发困难了。贵族阶级的妇女,自由是完全没有的。贵族阶级的女人,如果不坐轿子,或有人警护,连门外也不能走出去。如果丈夫有妾的话,妻的生活恐怕更苦吧。

以上就是古代的族长家族的情形。但实际上的情形,大概比法律及习惯的表示好的多。日本民族本来是明朗快活的,因此在数世纪前就克服了人世的困难,而发现了许多将法律及习惯的严厉的要求使之软和的方法。家长滥用其伟大权力的事实大概很少。家长虽有法律上最可怕的权利,不过这些权利是因为他有责任所以自然具有的,因此不至于连社会的批评也不顾的滥用权力。我们须记得在古时代法律上是不承认个人的,被承认的只有家族,家长在法律上是做为一家的代表人而存在的。因此家长犯了过失,全家人都要株连受罚。同时家长过分使用权力时,也要负相当的责任。他能使他的妻离婚,又能赶走儿子的妻,不过这种行为都要对被离婚者的一族负责任。离婚一事,特别是在武士的阶级,有引起家族之怒的危险,因此非熟虑不可。无理叫妻离婚一事,被认为是对于妻的家族的侮辱。家长可以使唯一的儿子脱离关系,但是除非是下等阶级的人,家长总得向社会声明这件事情 。家长对于一家的财产有时处理不当,这时便可以向有关方面控诉,结果有时家长也会被命退隐。由我们所研究的古时日本的法律中今日尚残留者判断起来,家长也不能出卖或让渡其所有地,这好像是一般的规则。家族的统治是独裁式的,但这统治非属于主人一个人,而是一家全体的统治,家长实际上是在其他诸人的名下执行其权力的。……在这样的意义上,家长现在还是独裁主义的,可是法律上的户主的权力,后代因习惯由内外两方面受了限制。招赘、废嫡、结婚以及离婚的行为,通常须征得家族全体的同意来决定,实行任何对于个人不利的重要事情时,事先必须由一家及亲族来决议的。

不过旧的家族制度,也有好处,就是个人的服从也会得到报酬。因为家族是相互扶助的一个社会,所以一方面要强迫顺从,一方面给与帮助。必要时,家族中的各分子,为了帮助别的分子,总可以做点事情。各分子享有从全体受保护的权利。日本的家族现在还是这样。在各人以礼让亲切的旧形式行动的规矩的家庭里,没有人发出粗鲁的话,年少者抱着爱情深湛的畏敬之念来看年长者,年老不能再活动工作的人们,亲自来照顾孩子,担任教育训练上的宝贵任务,在这样的家里,可以说实现着理想状态。家中各人的努力,是为了使家中所有的人的生活尽量愉快,其结合的羁绊是爱情,是感谢,这种家庭的日常生活,是最好最纯粹的。而宗教性的生活,家庭这个场所是神圣的。

我们还得讲一讲古时日本家族里的从者或佣人。事实上虽然没有充分的定论,日本的最初的佣人,恐怕是奴隶或农奴。后来的仆婢状态,特别是统治阶级的家庭中的仆婢状态,很像古代希腊罗马的家庭的奴隶的状态。当然他们是被认为劣等人,不过还是被当做一家的人员,被当做亲近的人而受信赖,可以参与家庭的喜事,亲密的会合,也大抵可以列席。从法律上讲,奴隶所受的待遇是苛酷的,但是日常所受的待遇则是亲切的,这一点是不必置疑的,因为家族对于他们的期待,是绝对的忠实。过去的奴仆的状态,其实例尚可见于今日残存的风俗里面。家族对于仆婢的权力,早已不存在于法律或事实上,但是昔日的关系的美风,如今还是继续着,这是很有兴趣的事情。现在家族对于佣人的幸福,是真心考虑着的,其程度几乎和对待贫穷的亲戚一样。从前提供仆婢给位高的家,和接受了仆婢的家,两者的关系和家臣对大名(藩侯)的关系一样,两家之间便会成立忠顺与亲切的真正的约束。仆婢的职务于是成为父子相传的东西,他们的孩子从小就熟于仆婢的任务。仆婢到了相当的年龄,即便允许结婚,服务的关系从此断绝,但是忠顺的关系并不消灭。结了婚的仆婢的孩子们,长大了便送到主人家里做事,他们到了婚期也告假出去。贵族的家和家臣的家间,现在还保存着这样的关系,数百年之间,父子相传,代代服务,保存着这样的美好的传统与习惯。

在封建时代,主人与使用人间的关系,当然是很严格的,必要时佣人得将其生命为主人或主人的家而牺牲。希腊罗马的佣人也被要求着同样的忠顺——这是还没有将劳役者陷入牛马一样的苦工以前的事情,其关系一半是宗教性的。只有克兰治氏所述希腊或罗马的仆婢可以参加祭祀的风俗,在古代日本好像没有。可是仕于主君的仆婢,出自家臣的家族,因此其家族当然是属于主君的氏族的祭祀的,所以主君与仆婢的关系多少有宗教性。

读者看了本章所述的事实,可以了解个人怎样成为作为宗教团体的家族的牺牲吧。在家庭中家长执行祭祀的制度上,上至家长下至仆婢,悉须同样遵守义务的法则,并要求对风俗及传统绝对服从。祖先的祭祀绝不承认个人的自由,无论男女谁都不能随自己的意思生活。各人都须要服从规则而生活。个人在法律上也是不存在的。家族是社会的单位。连家长在法律上也不过作为代表者而存在——对生者及死者双方面负着责任。至于家长的公共的责任,并不是单由民法来决定的,他的责任还要由宗教上的约束,即由氏族或部族的祖先的祭祀的约束来决定的。这个礼拜祖先的公共形式,比家庭的宗教更要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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