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的祭祀
作者:小泉八云字数:9460字

团体的祭祀

各人的家庭生活的一切行为,受着一家的宗教的支配,和这一样,一个家族对外的关系,则受着一村或一地方的宗教的支配。和家庭的宗教一样,团体的宗教也是礼拜祖先的宗教。一家的神坛之于家族,犹即神道的教区的神祠之于团体。在团体的宗教中,受人礼拜的守护神,是氏神,就是氏的祖神。氏神一语本来是和一族之名同时表示族长的家族即gens的。

氏神与团体的本来的关系,有多少不明了的地方。据平田笃胤说,所谓氏神,是氏族的共同的祖先——即第一个族长之灵。这个意见(虽有种种例外)大体得当。不过“一族的孩子”,即所谓氏子(属于神道教区之民,今尚作如是称),最初是不是仅包含着氏族的祖先所出的子孙,还是包含着一氏所支配着的地方的全部居民,这一点倒不容易决定。现在日本各地方的守护神,决不能说代表着该地居民共同的祖宗。不过最边鄙的某些地方,也许有例外。最初所谓氏神,与其说是共同的祖先之灵,不如说是各地古时统治者之灵,或作为统治一地的家族的守护神,而受该地人民的礼拜,这样想,似乎真实一点。日本人的大部分,由有史以前的时代,即在奴隶服役的状态,这个状态一直维持到比较的近代,此事有充分的证明。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属下的阶级,最初可以说并没有自己的祭祀,他们的宗教恐怕就是主人的宗教吧。及至后代,家臣也参与主君的祭祀。不过关于日本的团体的祭祀的最初状态,要想概括地加以记述,今日尚属困难。因为日本国民的历史,不是只有一个血统的单纯的氏族的历史,而是起源各异,徐徐形成了族长社会的许多氏族群的历史。

然而据是可信赖的日本典据来想,氏神可以说是氏族的神,又虽则不一定是如此,通常被当作氏族的祖先而受祭祀。氏神之中,也有在有史时代产生的。例如军神八幡——祭祀此神的教区的祠宇,几乎所有大都市都有——祭的是应神天皇,是有名的源氏的守护神。这是氏神之中,氏族的神不是祖先的一例。不过实际上,氏神多半是氏的祖先。例如春日大明神,藤原家(氏)的血统即发源于此神。有史以来,古日本有大小一千一百八十二个氏族,这些氏族又大概有同数的祭祀。今日被称为氏神的神祠——即普通的神道的神祠——各祭一个特别的神,此外决不祭别的众神。这是理所当然的。又在大镇市里,往往有好几个祭着同一氏神的神道的祠宇,这是值得注意的。此事证明团体的祭祀由原来的地方迁移到别地方。因此出云的春日神的礼拜者,也可以在大阪,京都,东京等地有他祭着自家的守护神的教区的神祠。九州的八幡神的礼拜者,像重肥后或丰后等地一样,在武藏这地方也可以居于同一个神的保护之下。还有一件值得注意的事实,就是氏神的神祠,不一定是教区中最重要的神道祠宇。氏神是教区的神祠,对于团体的礼拜,固属重要,但是往往为了附近的祭祀更高的神的祠宇,而致黯然无光。例如出云的杵筑的出云大神祠,并不是氏神,不是教区的神祠,该地氏神的祭祀,是在远较该大神祠为小的祠宇里举行的。……关于东高的祭祀,容当后述,现在只谈有关团体生活的团体的祭祀。关于氏神礼拜在过去的影响,可以从今日神礼拜表现的社会状态,推测许多事实出来。

日本几乎村村都有氏神。以大镇市为中心的地方也有氏神。这守护神的礼拜由教区之民——氏子,即守护神的全体子孙来维持着。这样的教区的神祠,都有一定的祭日,那一天所有氏子都到祠堂里来,事实上每家至少派一个人到氏神那里。祭日有大祭日及普通的祭日。那一天并有游行,音乐,跳舞等等安慰来人,而使那一天愉快的节目。近邻地方的人民竞相使他们的神祠的祭祀热闹愉快,各家按份捐点钱。

神道的祠宇,对于人民的团体生活固有密切的关系,同时对于各氏子的个人生活也有重要关系。生下来的孩子,无论是男是女,都被带到氏神那里——(男子在生后过三十一日后,女子则在三十三日后),置于神的保护之下,就算到过神的灵前,将名字登记下来。以后孩子们每逢节期又被带到那里。大祭日那天,当然要被带去。那天有搭了棚卖玩具的,祠宇境内又有有趣的玩意儿厂,用着色的沙在地上画画的艺人,用甜饴捏做动物怪物之类的糖果商人,由这些玩弄技术的人及把式匠讨那些小孩儿们的欢心。……后来小孩儿们长大了,会跑会跳了,神祠的庭园及树林便成为他们玩耍的地方。学校生活也不会将氏子和氏神扯离开来,除非家族永远离开那个地方。去参拜神祠,以后仍旧作为义务而继续下去。长大成人结婚后,氏子还是跟他的妻或丈夫,有规则地去参拜他们的守护神。有儿子的又带儿子去,以示忠顺于神。要作长期旅行或要永久离开故乡的时候,氏子便去参拜氏神及家族的祖坟告辞。离乡日久,一日归来,首先要去的地方就是神的跟前。我曾经屡次看见兵士在乡下的寂寞的神祠前祈祷,甚为感动。这些兵士是刚从朝鲜,中国大陆、台湾等处回来的。他们回家后,首先想到的,是到自己孩子时候的神跟前去申谢。因为他们相信,在战时及恶疫流行的时候,救护了他们。

关于旧日本的地方风俗及法律的权威,约翰·亨利·威克摩说神道的祭祀与地方行政没有多大关系。据他说,氏神是将上古时代某高贵家族的祖先祀为神的,氏神的神祠就此一直守护着那个家族。神道的神官(司祭者)一职,是父子相传的,如今亦然。这神官的血统,照理是由原先把那氏神拜做守护神的一族下来的。但是神道的神官,虽有多少例外,既不是法官也不是行政官。威克摩教授认为这是“由于 祭祀本身之中没有行政组织”,这说明是妥当的。不过神官虽未尝有政治上的机能,但我认为可以证明神道的神官具有法律以上的权力,如今亦然。神官对团体(社会)的关系是重要的,他们的权威虽然只限于宗教方面,但其权力是重而不可犯的。

要了解这个事实,必须记忆神道的神官,代表着一地方的宗教的感情。各团体的社交规约就是宗教上的规约,——这就是祭祀地方的守护神。即一切团体的工作的成功,疾病的防御,战事主君的胜利,饥馑或恶疫流行的救助,祈祷这些事情的时候,都是向着氏神祈祷的。氏神都是为人做好事的,——他是特别的帮助者,保护者。农民祈求秋收丰稔,或遇旱魃而祈雨,并不是向佛祈求的,丰收后感谢的对象也不是佛,——他们是向着当地古来的神祈求或感谢的。氏神的祭祀又是将团体(社会)的道德经验具体化的,它表示着一切其所珍重的传统与习惯,关于其行为之无文律,及其义务之感。在这样的社会里,一个人在家中犯了伦理上的过失,便被认为不敬于一家的祖先,同样,如果破坏一村或一地方的习惯,便被认为不敬于氏神。一家的繁荣,系于固守孝道,所谓孝,就是服从一家的行为的传统的规则。同样,团体的繁荣,也系于固守袓先的习惯。这就是说,要服从那从少年时所有的人都被教过的地方的无文律。习惯被认为就是道德,违反一地方所定的习惯,就是违反那地方的神,也就是危及公共的安宁。团体的存在会因其中一个分子的犯罪而濒于危,故社会要各分子对其行为负责任,任何行为都要与氏子的传统习惯一致。独立的,例外的行动是公然的违法。

古时个人对社会(团体)的义务究竟如何,由此可以想象得到。个人对于自己,并没有和三千年前希腊市民所具有的同样的权利以上的权利——恐怕还不到这个程度。甚至于在今日,法律虽大有变化,个人则差不多和从前一样。个人的自由行动的权利,连想也不许想。假使对日本人说什么自由行动的权利,他们定会认为是回到禽兽状态吧。在我们西欧人之间,是社会上对于普通人们的规定,主要规定什么是不应做的事情。不过在日本所谓不应做的事情,——其禁止范围虽广——比一般义务的一半还要少得多,反过来,去学习人该做的事情,远较重要。……兹略述习惯在个人的自由上所加的限制。

首先要注意的,是团体的意志支持着一家的意志,——即要人守孝道。过了幼年时期的男孩子的行为,也不由家族而由公共规定。男孩子固要服从自己的家,但他在家中的关系,则必须服从公共的意见。和孝道不两立的大不逊行为,会受所有的人的批评与叱责。等到孩子长大,会做事,会学习了,他的日日的行为,也受监视与批评。等到一家的家法对他开始严格起来的年纪时,他同时又开始感觉到世间的意见的压迫。到相当年纪要结婚了,但想随便选妻,谈也谈不到,他要迎纳人家给他选择的配偶。不过有什么理由,嫌恶那个妻,他的意思被接受的时候,他还是要等他的家族给他选择另一个人,社会对于这样的事情,不许不服从。假如一度开了违反孝道的例,这事便会成为非常危险的前例。青年终于成为一家之长,对一家的行为负起责任的时候,这个主人还是为公共的意见所左右,关于治家的方针,要接受公共的忠告。例如一家的主人习惯上要扶助他的亲族,和亲族发生纠纷的时候,要接受人家的仲裁。主人不能单为自己的妻子着想,这种事情会被认为不可宽容的利己心。他至少要在外表上,关于公共的行为,表示不为父子或夫妇的爱情所动心。假定他后来做了一村或一地方的首脑,其行动及判断的权利,还是被置于和以前一样的限制下。事实上,他的个人自由的范围,随着社会地位的提高而减少。名义上,他是做头脑而统治的,但是实际上,他的权威是从社会借来的,所以他的权威只在社会许他的时间内在他的手里。因为他是为执行公共的意志而被选,并不是为执行自己的意志而被放在上面,——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共同的利益,为了维持习惯,使之坚固,决不是为了破坏习惯而被选的。因此他虽被推为首脑,其实他是公共的仆人,是在故乡最没有自由的一个人。

威克摩教授在他的《旧日本之土地所有权及地方制度》(NotesonLandTenureandInstitutionsinoldJapan)一书中译出公表的许多文书,胪列德川时代地方社会生活的规则,颇为周详。其规则之多数,当然是位高的权威者所定的,不过其大部分表示着昔时地方的习惯。这种文书叫组帐(Kumienactments) 。组帐中定有一村团体的全部人员应遵守的行为的规则。因此组帐在社会上的利益是非常的大。据我个人的研究,知道日本各地方还有酷似这组帐中所列的规则,由一村的习惯而励行着。兹由威克摩教授的翻译中,胪举二三例于下:

“组中一人,设不厚于双亲,视两亲如无睹,或不服从其命令时,吾等不加以隐匿,不予容赦而报告之。”

“吾等求儿女尊敬双亲,夫妇兄弟姊妹和睦,仆婢服从主人,幼者敬于长者……各组(由五家而成)注意各成员之行状,勿使有非行。”

“无论农商工人,组中任何一人怠惰不勤于事务,即由番头(居要职者)注意之,忠告之,指导之,以矫其行。苟不纳忠告,悖戾恚怒,即告诸村中长老……”

“好争斗,或出外嬉游,夜深流连忘返,而不纳劝告者,投诉之。他组有怠于此事者,代之投诉,亦吾等之义务也……”

“与他族相争,不纳忠告,或背两亲之言,或不厚于同村之人者,皆诉诸村吏……”

“禁止舞踏,摔角,及其他供人观览者,娼妓不得留宿村中。”

“人人不得相争,有争事,应申明情由,无申告时,双方同样受罚……。”

“口詈他人,或于大庭广众之间传言他人为恶人者,其事纵属确实,应禁止之。”

“人有孝行或忠于主人,虽理所当然,然诚实谨直之过于人者,应报告之,俾推荐于政府……”

“组中同人,应笃于友谊,甚于亲族之交,增进相互之幸福,分担相互之忧戚,组中倘有非法不道者,吾等皆应分负其责任。

笔者由各种组帐中,选出以上各条,适宜排列,以便说明。

以上所举,仅属道德上的规约,至于道德以外的义务,也有详细的规约,例如:

“失火时,各人皆应手提水桶,速赴该处,在有司指挥之下努力救火……不赴者,应受处罚。”

“他乡之人,欲投居此地者,应询明出身何村,并令该人提交保证。……旅客不得住宿其所定旅舍以外之家,虽一夜亦勿许。”

“通知盗贼夜袭,应敲梵钟,或以其他方法为之。闻报者,皆须追觅盗犯,拿获始已。故意规避者,查究而后罚之。”

由这组帐可知任何人,不得许可,一夜也不可离村他宿,或往别处工作,或到他乡结婚,或定居他处。处罚是严重的——普通的惩罚,是可怕的笞刑,由高级官吏执行。现在倒没有这样的刑罚,法律上各人可以随意到别的地方。不过事实上,无论到什么地方,不能任意行动。因为旧习惯及团体的感情依旧残留,所以个人的自由还是非常受着限制。有人说,在地方的团体里,各人都有自由利用空闲时间的权利,这话是不对的。任何人都不能将自己的时间,金钱或劳力,认为完全是自己的,甚至于自己灵魂所寄的肉体,也不能认为是自己的。一个人在社会生活的权利,完全放在他要为社会而服务的意志上,需要他的援助或同情时,任何人都有向他要求的特权。“各人的家是他的城郊”,这句话不能适用于日本——高级的主权者,当然是例外。普通的人对于世间上的人们,不能闭其户而不纳。各人的家,对于来访者是要公开的。日中闭户不开,是侮辱社会,——生病也不成为口实。只有地位极高的人有不与他人接近的权利。有人违背了他所寄生的社会的意志——特别是那个社会是在乡下的话——事情就大了。社会一旦发怒,它就会成为一体而行动。社会由一千或数千个人而成,但这许多人的意思,成为只像是一个人的意思。只为了一个重大的过失,一个人突然对社会共通的意志,独自被放在反对者的立场,——他孤立起来,遭遇极有效的绝交。沉默与柔和的敌意,要使他忍受更可怕的处罚。这是处罚重违习惯者的普通方法,绝少加以暴行,要加以暴行的话(非常的情形,当然例外,此事容当后述),这并不当做过失的报应,而只当做矫正的方法。也有粗野的团体,遇有危及人命的过失,即罚以体刑,但这并不是由于公愤,而是由于传统的理由。我曾经在一个渔村,目睹这种惩罚。众渔夫正在激浪之中杀金枪鱼,这是非常危险的工作。众人正起劲工作的时候,一个渔夫偶一不慎,将杀鱼的器具,敲进一个少年的头里。大家都知道这完全是过失,不过这过失是危及人命的,因此不由分说,即对那人实施制裁,打得死去活来,等到昏过去了,便从浪里拖出来,丢在沙滩上,一直到他醒过来,没人理睬。在这期间,无人为他说话,杀鱼的工作,照旧进行。听说年轻的渔夫,如果犯了危及一船的过失,便会给同船伙伴施以暴行。不过上面已经说过,受这样的处罚,是只为做了不当心的事情。绝交的处罚,比暴行还要可怕。不过还有比绝交更可怕的刑罚,就是数年或终生的逐放。

在从前封建时代,逐放无疑是重大的惩罚,在维新后,也是一样。从前因社会团体的意志被逐出故乡的人——给他的家,他的氏族,他的职业放弃的人——,就会遭遇绝对的困苦。跑到别的团体,如果没有亲戚的话,就没有收容他的地方。即使有亲戚,如果要收容他,必须先向当地官署和他的故乡的官吏商量。他乡人,不得官署的许可,便不能定居在故乡以外的地方。以亲戚为理由,留宿他乡人而受罚的事情,尚有旧文献可稽。被逐放的人,既丢了家,又丢了朋友。他也许是有一艺之长的工人,但是执行业务的权利,如果不得到在他所到的地方代表着他的职业的职业团体的承认,便算没有,但是被逐放的人,职业团体也不肯收容他。他也许想做人家的佣人,但是他逃到的团体,即使有雇主,他有没有雇用这个亡命者兼他乡人的权利,首先要发生疑问。他的宗教一点不能帮他的忙。团体生活的法规,不是依佛教而定,而是依神道的伦理来定的。因为是他的故乡的诸神把他放弃的,其他地方的神们和他的祭祀又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宗教对他毫无帮助。还有,亡命者这个事实,也证明他一定对祭祀犯过罪。总而言之,他乡人在陌生地方的人们中间,是得不到同情的。在今日,从别地方迎妻回来,也被本地舆论认为坏事(在封建时代是被禁止的),舆论还是希望各人在出生之地生活,工作,结婚,——有时候得到故乡的公开的承认,也可以跑到别的团体。在封建制度之下,究竟得不到他乡人的同情,因此说到逐放,就可以联想到饥饿,孤独,以及难以言喻的困苦。因为当时个人的法律上的存在,在他的家族和团体以外,可以说完全没有。因为各人都为家而生活,为家而工作,家又为氏族而存立的缘故,除了家和许多家互相关联的集合以外,并没有可以活下去的生活。

我们现在想象不出这样的逐放状态。如果要求西洋的同样的例,便得回到罗马帝国以前的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所谓逐放,就是宗教上的破门,实际上,就是逐出文明社会之外,——当时尚无人类同胞的思想,除了要求血族的同情以外,别无可以要求同情的地方。他乡人到处是敌人。和古希腊都会的情形一样,在日本,守护神的宗教,也是团体的宗教,团体的祭祀,它连一地方的宗教也做不到。另一方面,高等的祭祀,没有和个人发生关系,个人的宗教,也仅仅是一家,一村,或一地方的宗教,因此他家或他地方的祭祀,完全是别个东西,要属于别的祭祀,除了被迎入那个地方以外,别无他法,但是容纳他乡人一事,照例是没有的。如果没有家或氏族的祭祀,个人无论在道德上,社会上,都等于死人,因为别家的祭祀和氏族,都排斥这样的人。一个人被规定个人生活的家族的祭祀遗弃,又被规定对社会生活的地方祭祀排除的时候,这个人在人类社会的关系上,可以说完全丧失了他的存在。

由以上的事实,可以想象在过去,个人发展自己,主张自己的机会,是极少极少。个人可怜完全为社会而牺牲。就在今日,日本人居住的地方的唯一安全的路,是无论什么事都依循当地习惯去做,稍微越出了规则,便会受到嫌恶的眼光。什么秘密也没有,什么事也不能隐瞒。各人的美德也好,坏事也好,都会给人家知道。因此不平常的行为,会被判断为从传统上的标准脱离了的行为,一切异样的事情,会被责难为违反习惯。这个传统与习惯,尚具有可以说是宗教义务的力量。事实上,传统和习惯,从起源来说,也是宗教性的,义务性的,又因为是和有礼拜过去的意义的公共祭祀有关系的缘故。

由此可以容易了解神道没有道德上的成文律的理由,也可以了解道德的法规断定为不必要的理由吧。在祖先礼拜所代表的宗教发达的阶段上,宗教和道德既无区别,道德和习惯也没有区别。宗教和政治(政府)是同一个东西,习惯和法律也是一样。神道的伦理完全包含在服从习惯一事之中。一家的传统的规则,团体的传统的法律,这就是神道的道德。服从它就是宗教,不服从就是不信心,又不问其为成文与否,凡是宗教性法规的真义,总之在于社会义务的表明,关于善恶行为的教义,以及道德体验的具体化等等。实际上,如在英国那样的近代的理想行为,和古希腊、日本那样的理想的族长制度间的差异,精查一下,便可以知道只在于将旧思想详细扩张到个人生活的细目这一点上。神道的宗教,实在没有需要成文命令,它只靠教训或实例,自幼小时代教给各人,只要有普通的知识,什么人都能了解它。宗教既然认为越出规则外的行为对众人有危险,那末法规这样东西,当然不需要了。例如西洋的高度的社会生活,即排他性的文化生活的人们的行为,决不是单靠十诫来支配的,因此,事实上我们也没有关于行为的成文法规。人在自己的社会,应该做什么?怎样做?关于这样的问题的知识,是靠训练,靠经验,靠观察,靠直觉事物的道理而得的。

神道的神官,是代表着团体的感情的人,让我们现在回到他的权威的问题吧——我相信这个权威过去是非常伟大的。团体对犯过的人所施的惩罚,是拿守护神的名来施的,这个事情的显著的证据,我们只要看社会的憎恶的表现,现在在许多地方仍旧采取宗教性质这个事实,便可以明白。我看过这种表现,而且相信各地现在大抵还有这种表现。这个旧习惯最显明地残留着的地方,是现在还残留着古时的传统,而且没有多大变化的边鄙的乡镇,或寂寞的村落。在这样的地方,每个居民的行为,给人家精细地注视着,而且会给人家严格地批判。但是在地方的神道大祭(每年举行的守护神的大祭)以前,人们对于细小的过犯,差不多什么也不开口。但是到了那天(祭日),社会便会给与警戒,或加以处罚,这是对至少违背了地方道德的行为,是要这样的。人们以为神会利用这个祭日的机会,来看氏子的住宅,于是可以移动的神殿(神舆),便被担过主要街道。这神殿是由三四十个人来担的重东西。担它的人,是顺从神的意志而行动的。他们认为他们担着走的方向,是神叫他们走的。这样的游行,我在某海岸的村落里,看过好几次。现在让我来记述一下。

在游行的前头,有一群年轻男人,连奔带跳,描成环形,疯狂地跳着进行,这些年轻人是来将道路弄清净的。走近他们很危险,因为他们发狂似地兜着圈子前进……。我第一次看见这跳跃的一群人时,仿佛在看着古时狄俄尼索斯的飨宴,——他们的激烈的旋转运动,的确实现了希腊古代神圣狂热的记事。说实在的话,希腊式的头是看不见的,但是除了围下身的布带和草鞋以外,浑身裸露,青铜色的肌肉,极有雕刻之美,姿态颇为美观,若要雕刻跳跃着的牧羊神的水盘,可以拿他们来构思。在这一群给神附丽着的跳跃者一一他们是在前头将群众向左右驱散,拂清道路的,——后面,有少年女司祭,穿白衣,戴假面,骑马而来。少女后面,有几个司祭,穿白衣,戴着威风凛凛的高而黑的帽子,也骑马而来。背后,就是又大又重的神殿(神舆),在担它的人们头上,活像给暴风播弄的船一样,搖动而来。一忽儿好几条肌肉健壮的手,把它推到右面,一忽儿又有许多手把它一样地推回左面,向前向后,也猛烈的推,猛烈的拉,高声呼喊,震耳欲聋。这个时候,根据从极古时代传来的习惯,家家二楼的窗户,都紧紧关闭着,有谁学偷看哥泰法 从壁缝里向下面看神,给人发现了如此不敬的行为,那个人就糟了……。

如我所说,担神舆的人们,以为他们是依神的灵而行动的,——(神道的神,有种种性情,所以他们大概是依粗烈的灵而行动着的吧),所以把它前推后拉,左右摇摆,是表示神在检查前后左右的家的意思。神在查看信男信女的心,是不是真的纯正,又在决定有没有给与警告,或施以惩罚的必要。担的人,只要神叫他们到什么地方去,他们就带神到什么地方去,——必要时冲过坚固墙壁也要去。因此,倘若神舆撞上了一家,就表示神对那家生着气。只碰一碰门口的帘子,也是一样。如果神舆撞坏了家的一部分,那就是重大的警告了。神有时要跑到家里面,破坏拦住他的一切东西也不管。这个时候,那一家的人,统统要从后门口逃出去,否则很糟,强暴的游行,高声如雷地闯进屋子里,将家中一切东西破碎,撞裂,毁坏,压扁,一直到神答应回到那条路上的原位置为止。

我曾经看过两处被破坏的地方。询问理由,才知这两处侵入,由团体的见解来说,在道德上都应该认为是正当的。第一家,曾经发生过欺骗事件,第二家,没有救助溺死者的遗族。第一个犯罪是法律上的,第二个是道德上的犯罪。乡村社会,除非是放火,杀人,盗窃等重大的犯罪,不将犯罪者交给警察。乡村是怕法律的,只要有别的方法,决不诉诸法律。这是古代的规约,封建政府曾经奖励维持这种习惯。守护神一旦发怒,便主张处罚或排斥这个犯罪者,这样一来,依封建的习惯,要犯罪者的全家族来负责任。被害者,若有这样的心思,可以诉诸新的法律,可以将破坏了他的家人的,拖到法庭,要求赔偿,因为近代的警察,并不为神道所左右。但除非是十分不懂事的人,不会为了团体的制裁,诉诸法律。因为这样的行动,本身就被当做习惯的重大破坏,而受非难。商谈的结果,如果证明是冤枉,那末团体随时肯下公平的判断。受了制裁的人,若想诉诸不依宗教的法律,以图报仇,那末同时也会想到将自己和自己的家族的家,及早搬到远远的地方,才是上策。

在旧日本,个人生活是放在二种宗教性支配之下的,这我们已经晓得了。一切个人的行动,给由一家或社会的祭祀而来的传统所规定,这种状态,开始于一定的文化成立的时候。我们又知道了团体的宗教,使人服从家的宗教。这个事实,只要记住这两种祭祀(团体和家族的)的基本思想,——即生者的幸福,靠着死人的幸福的思想——是同一的,便决不会觉得稀奇了。人们相信漠视家族的祭祀,会使灵发生恶意,而灵的恶意,会招致公共的不幸。祖先的灵,自配着自然,——火灾,洪水,疫病,饥馑等,是亡灵可以自由使用的报复手段。因此村中一个不虔敬的行为,也许会使全村遭遇不幸。所以一个社会(团体或一地方),关于各家庭维持孝道一事,认为对死者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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