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日本陆军之扩张
近时兵制
明治二十七、八年之战,战面广大,而兵力不足。于是政府更鉴于宇内形势,而图军制之扩张。二十八年,改正征兵令,兵丁服役增四月,为十二年四月。废预备征员,设补充兵役,区分国民兵役为第一、第二两种。二十九年,扩张军备,改屯田兵为师团编制,别增五师团。盖全国有十三师团矣。宣布都督部条例,令三都督各统领数师团,又派混成三旅团充台湾守备。
三十一年(一千八百九十八年),置元帅府,任军务至高之顾问。先是,骑兵炮兵属于师团,是岁始编成炮兵骑兵独立旅团,使异日编军时用以充其炮兵团及索敌骑兵团。要塞炮兵亦扩张之,以充实海防。其余诸队须技术者,有新设,有增设。自其编制至兵器、弹药、装具等,由经验而改良刷新,以期将来之战,俾无遗算。然此大扩张之完成,亦待经营数年之后。其间推广学校,饬励军队教育,大进步焉。
明治三十三年(一千九百年),北清有拳匪之变,日本军队与欧美诸邦之军队合同作战,为时虽短,而实验各国兵之真价,亦多资于将来之战务。当是时,步兵铳已改良,炮兵采用速射炮,兵器装具皆已革新,而士气大奋。迨有日俄之战,大胜归诸日本,固不足怪也。
陆军卫生之业
明治四年(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兵部省置海陆军医寮。嗣后整理卫生诸务,改良兵食。更革数次至十九年召集医官,令讲习卫生诸务。二十七、八年战役,使卫生之业多所发明。时,日本赤十字社发畅颇著,有所贡献于战时卫生之务。近时,遇日俄大战,赤十字社收容伤病诸兵而善尽其救护之功,如石黑男爵所叙述(《赤十字事业》)。
陆军司法制度
明治元年(一千八百六十八年),军防事务局附置裁判处。嗣后改正数次,设宪兵队专任军事警察。各师团开军法会议一处或数处,审判其所管佐官以下之犯罪。别置高等军法会议于东京之地,审判将官及将格诸官之犯罪,或任下级裁判之再审。
以陆军刑法言之,明治四年(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始定海陆军刑律。十四年,改定刑律及惩罚令。嗣后修正数次,二十一年(一千八百八十八年),改定治罪法,开再审之道。自是,陆军司法事务大有进步,以至近时。
兵器制造
制造兵器之业,于幕府时代已开其绪端。而诸藩竟制造铳炮,然未适实用。明治元年,置兵器司,专任兵器弹药之制造等。嗣后改正数次,逐成炮兵本厂,置支厂大阪。支厂制作炮熕弹丸,东京本厂则制造小铳及弹药。别卜地于宇治、板桥、王子、板鼻等,置火药制造处,制造火药以应军队之需。
初时,兵器由外国输入。明治十三年(一千八百八十年),有村田步兵铳之创制,自是小铳专取工厂所制。其后,有大阪式速射炮之创制,制炮术益进步。三十五年(一千九百二年),开始十二时钢炮之制作,于是日本制造兵器之业自立焉。惟速射炮改装之初,时势方急,不及待国中之制作,乃取外品补充之。
经理制度
开国之前,文武官无明划区分,而军事费之算计尚无确准焉。盖当时公租多取米谷,俸禄亦称以石数,封禄一万石以出师百人为率。而士家皆世袭其职,故经理极简且粗。军队已仿洋式,其经理之法不复能袭其旧。自军队编制以至兵器装具已一变,则军事经济亦不得据古例。朝廷收兵权之初,仿欧洲之例规,以岁入四分之一充军备之资。
当时,日本帝国之收款约七百五十万石,一石约价八两(一两值今之二圆),则为六千万两,故政府意欲以其一千五百万两充陆、海军经费。然诸藩尚拥兵,收款已入中央政府者,只有原属幕府之二百五十万石而已。即如初时预算以充军备者,不能逾五百万两。此数宜平分之,以其各半数供陆、海二军经费。然新政府承幕府破坏之后,庶政多端。由是,军事之费亦不能如其定数。四年(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废藩置县,政府统一军队,始定预算基准。此时百事创始,仍用壮兵,所需经费较民丁为多。官司之经理军事费者,变迁颇多。
明治二年(一千八百六十九年),兵部省置会计司为中央经理机关。四年,陆军与海军相分离。陆军省置陆军会计局,专任经理之务。十九年(一千八百八十六年),改官制,令会计局管理会计、经理、被服、粮食等诸务;各队以将校组成经理委员,以其经理之务委任之。二十四年(一千八百九十一年),会计局改称经理局,管理预算、结算、出纳、给与、被服、粮食、建筑等诸端,兼检查金钱、物料、会计,司掌经理官之教育。陆军经费随政府岁入之加增而渐膨胀,以至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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